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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企业如何应对盗版之伤
2020-4-5
来源:畅科原创
点击数: 9833          作者:畅科原创

  •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的来临,使具有独特优势的在线教育火爆起来,在线教育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提升了学习效率,同时可以解决因地域等问题造成的教育资源不平等分配等问题,降低学习的门槛。基于这些特点和优势,在线教育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在线教育的火爆发展的同时,盗版侵权也是如影随形。动辄上千元的在线教育课程,在闲鱼、转转、微店等网站上只需要数十元便可购得。


    一、盗版的猖獗


    “学而思语文,数学,英语直播课程,单科10元”。

    好奇星创意机械积木启蒙,9.8元 单独课程,不含积木,赠送年糕MM乐高课程”

    “大陆博士 夏季秋季冬季 贴纸课,数学启蒙,30一个……”

    今日,笔者经闲鱼二手交易平台中搜索“学而思”、“好奇星创意机械课”、“大陆博士”等关键词时,发现了大量低价的盗版在线教育资源。


    经作者对比,好奇星少儿创客公众号上显示,好奇星创意机械课的售价是699元,而盗版售价只要9.8元。



    大陆博士的基础课的售价均在1600元以上,而盗版只需要30元。



    如果说单品牌的盗版课程已经让很多在线教育企业头大,那么全品类的盗版在线教育资源的存在证明在线教育资源盗版已经完全不限于找资源、引客流简单目的,而演变成为内容呈现,社群指导、利益绑定等一条分工明确、业务成熟灰色的产业链。

    通过闲鱼发布盗版课程引导所添加个人微信号“全布好课”,此人自称运营在线资源盗版课程已经2年,598元可以加入超级会员,超级会员可以免费通过百度网盘获得课程目录中包含的全部课程,其中包含100多个平台上万门课程,约30T资源,课程持续上新、更新,孩子从启蒙到高中,从课堂知识到课外知识。并且内容更新都会发朋友圈提醒,内容可以说“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找不到。”



    而进一步和“全布好课”聊天,很多新的课程资源是他购买后进行翻录,超级会员费用为598元,不打折。像“全部好课”的这样微信经营者很多,他们依靠长期积攒的盗版在线教育资源,通过“众筹”、“会员”等模式进行非法获利,并通过百度网盘群等进行非法传播,传播范围及受损失的在线交易企业的数量等危害都远超单个盗版资源传播带来的影响。

     

    二、盗版者的法律责任


    盗版者通过QQ、微信、淘宝、闲鱼等渠道,吸引用户付费进群,以网盘的形式提供资源及更新服务。只要一个群里有一个人买了盗版课,就意味着起码200-300个人不会为课程再付费。有很多人买了盗版课,为了回本,也开始参与到销售盗版的队伍之中。而令人震惊的是众多盗版侵权者中不乏高级知识分子,然而是什么原因让盗版者不断越过法律的红线?归根到底还是盗版带来的利益以及对于盗版者对于法律的无畏。

    未经授权翻录在线教育课程,进行销售、赠送或进行网络传播,侵犯了权利人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应承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然而盗版侵权者可能面临的不仅是民事责任,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也将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而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在线教育企业该如何维权


    版权是在线教育企业赖以生存的根本,盗版的猖獗很可能给一些在线教育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有力的版权保护是在线教育企业能够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线教育企业版权保护分为三个阶段:一是预防内容被侵权盗版,从源头上阻断盗版内容传播;二是阻断盗版侵权内容的传播路径,及时删除下架盗版链接,避免盗版内容传播范围;三是对盗版侵权人进行起诉,追究盗版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形成对盗版侵权的威慑力。


    (一)技术手段及提升增值服务,预防被盗版。


    利用技术手段,例如防盗加密技术、一旦被录屏则会生成带有用户名的水印用于追溯录屏者身份,定期检排盗版泛滥的平台网站,对于预售盗版课进行追踪,一经发现则立即对拟翻录的用户停课,最大限度降低视频被盗的风险。另外,开设线上班级,通过作业批改、老师答疑、课程群讨论、社群辅导等增值服务,降低视频在课程总价值中的占比,从而吸引用户购买正版内容。


    (二)阻断盗版侵权内容的传播路径,要求相关平台删除、下架盗版链接。


    在线教育企业的课程多数为音频、视频及教案的形式展现,为追求时效性往往会未经版权登记便直接向用户公布。课程能否认定为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需要看作品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如果没有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等作为证据证实权属情况。但是对于仅有底稿或原件等材料,某些网络服务平台是不认可的,例如阿里巴巴知识产权平台要进行投诉举报,第一步就需要权利人提交知识产权进行审核并进行认证。因此建议在线教育企业尽早对相关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经其他有权认证机构的认证,最少要做到在作品中能体现在线教育企业的logo或显著标识,对于最早发布的时间能够以某种形式固定。



    《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所谓的“通知-删除”规则。经笔者帮助相关权利人在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发起版权侵权投诉,淘宝公司仅将部分投诉侵权链接进行了删除,删除比例不足10%。笔者对近百条投诉进行总结,以期能够提高删除率。尽量做到投诉通知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供的初步证据详实。但笔者发现即使做到上述两个方面,淘宝公司也未必进行删除,淘宝公司对于权利人举报的侵权商品链接并远未达到法律要求的合理通知即删除的要求。


    (三)对盗版侵权人进行起诉,追究盗版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盗版现象的猖獗,在线教育企业往往很头大,“取证难、侵权对象真实身份难以确定、维权成本高、诉讼时间长”等客观情况往往使在线教育企业无所适从。但是如果不进行控制和维权,辛苦研发的课程很快被盗版席卷,正版课程的销售量停滞不前。因此建议在线教育企业最好组建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者聘请外部律师搭建全套版权维权体系,对重点盗版人员提起民事诉讼,如构成刑事责任,适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追究盗版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对盗版侵权人不采取任何的维权措施,盗版侵权人感受不到盗版可能带来任何的惩罚,法律的威慑力不能达到实际效果,最终盗版可能会危及在线企业的生存。


    下面就在线教育企业起诉盗版侵权人著作权侵权纠纷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1盗版者难以明确真实身份信息


    在线课程的著作权侵权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互联网化,很多盗版课程的销售都是在相关的网络平台进行,例如淘宝、闲鱼、微店、转转、微信等,卖家多数使用虚拟账号,无法从表面获得身份信息。但是目前很多网络平台均需要实名认证才可以进行金钱交易,如果追踪到相关盗版侵权方,可以要求相关网络平台进行卖家信息披露。当然网络平台并不会随意告知卖家身份信息,需要履行一定的披露程序。


    2取证时间长、成本高、专业要求高


    对于盗版侵权的取证不建议由在线教育企业员工操作,最好在律师或者专业法律背景的人员指导下进行,以防取证工作最后达不到可以认定侵权的法律效果。20189月最高法院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固证存证技术进行法律确认。司法时间中,法院认可的取证不限于通过公证处的取证方式,权利人可以采用可信时间戳及区块链固证存证技术对著作权侵权进行取证,这样大幅降低了取证成本以及增强了取证的灵活性,相对更适合在线教育企业的取证维权。


    3赔偿金额不高


    关于赔偿损失的金额和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相关,但是大部分的权利人很难证明其实际损失,如果无法举证实际损失,就需要确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果无法认定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就由法院酌定进行赔偿,法院酌定赔偿会考虑课程官方价格、侵权行为的实施时间、方式、性质、过错程度等因素。目前《著作权法》(2010年修订实施)规定,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维权案件中权利人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法院根据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支持合理的取证费用、律师费。

    目前司法实践中,法官判决盗版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一般不高,基本可以覆盖维权费用以及额外获得一定赔偿。2019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其中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也明确规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对于受到警告后仍继续销售盗版、重复侵权等主观恶意、情节严重的侵权人,相信未来司法实践中将会提高这部分盗版侵权人的赔偿金额。

     

    互联网用户基数很大,网络平台中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会对公众产生不良示范,公众应提高尊重版权的意识,网络平台加强监管,增加版权保护行动,在线教育企业主动多方位维权,共同营造保护他人智力成果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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