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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雨花台区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励政策
2018-1-26
来源:未知
点击数: 41257          作者:未知
  •       雨花台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进一步增强本区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能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特设立南京市雨花台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围绕战略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企业主体政府引导。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流程: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过程监管、绩效评价。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专利申请及授权地、商标注册地和软件著作权登记地在本区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为本区企业提供代理、诉讼、运营等知识产权服务的中介机构;为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提供集聚平台的街道(园区)、企业等。
     
    第二章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雨花台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原则上每年安排500万元(含软件谷300万元),选择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若干重点行业给予支持,并随经济发展和区财力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的范围:
    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对发明专利申请人给予资助,对授权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已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给予奖励。
    2.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对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技术的二次开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企业发明专利的维持等给予专项支持。
    3.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服务能力。对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开展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对促进区域知识产权交易、帮助企业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代理、服务的优质服务机构;对知识产权宣传、区域知识产权创建、专业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资助。
    4.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对合法维权和积极应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给予资助,对本区维权援助机构给予定额补助,对开展“正版正货”街区创建的企业给予配套扶持。
    5.支持其他创新工作。对专利保险、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知识产权人才等其他创新工作给予扶持。
     
    第三章补助及奖励的具体标准及专项计划的支持范围
    第七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1.对纳入本区统计的发明申请专利,给予定额补助。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补助;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500元补助。
    2.对纳入本区统计的授权专利,给予定额奖励。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给予每件500元奖励。对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维持费前三年给予补助,第一年全额补贴,第二年给予50%补贴,第三年给予30%的补贴。
    3.对在本区申请的PCT专利,给予每件1万元奖励。
    4.对在本区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每件2000元奖励。
    5.对在本区登记的软件著作权,给予每件300元奖励。
    6.对在本区注册的企事业商标,给予每件300元奖励,每个单位奖励商标累计不超过5个。
    第八条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1.实施区级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专项计划,包括: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二次开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专项。
    2.对开展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宣传、区域知识产权创建等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资助。
    3.对为本区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知识产权服务的机构和为服务机构提供集聚服务的街道(园区),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1.对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视贯标进度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创建阶段,经省级认定,给予20%奖励;通过省级绩效考核,再给予40%奖励;通过国家级第三方机构认证,给予全额奖励。
    3.对经省市评定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维权和积极应诉,经专家评估,给予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涉外案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2.鼓励企事业单位购买专利商业保险,给予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每家单位一件专利保险费50%的资助。
    3.对创建“正版正货”街区的企业,给予一定配套扶持。
    4.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公共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申请:
    1.申请人: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2.受理部门为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每年根据本区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产业及行业重点导向,发布知识产权专项申报指南。
    3.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的补助与奖励,常年受理,一次性兑现。申报周期为:自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第十二条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补助与奖励,需提供:
    1.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企事业法人提供社会信用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然人提供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簿(暂住证)复印件,大学生提供在校证明;
    3.维持费缴费凭证及复印件。
    申请其他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根据当年发布的指南,提供相应资料。
     
    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和管理
    第十三条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应真实可信,如在申请、支付、管理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执行。责任单位和个人三年不得申报区级科技经费。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雨花台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申请同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原《雨花台区专利奖励及补助办法》(雨政规字〔201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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