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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18-3-2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7754          作者:未知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0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本市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推动本市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措施。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计划工作。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优先支持列入本市科技创业家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入驻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企业。

      第七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

      科技平台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以上公共技术平台、市开放实验室、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等。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的科技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让、专利购买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八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三章 发放与兑现

      第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创新券申请指南,明确具体审核标准,并确定年度发放额度。

      第十条 创新券的申领由企业向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额应不低于创新券金额的4倍。

      第十二条 企业持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出兑现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发票或收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创新成果证明材料;资金支出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授权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7日施行。

      第十八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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