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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
2016-6-17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4409          作者:未知
  •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商标注册与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1)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2)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4)使用证据上必须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者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经济指标、广告宣传、行业排名证据材料要求

    (1)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者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第三、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者公证材料。其中:

    a证明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

    b证明地理标志商标商品的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c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者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d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者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者原件。

    (2)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广告宣传的媒体、广告投放量等情况。

    a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媒体应有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影印件支持。

    b广告投放量应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影印件视为原件,下同)。

    c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其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者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围视为该省域。

    (宣传范围为省级的,需列举在10个以上的省域进行宣传的证据。)

    (3)销售范围证据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者票据为证据。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10个以上省域的覆盖证据)

    (4)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全国同行业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具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证明该商标驰名或者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5)证明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a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他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b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6)对于可以提供影印件的相关证据,除发票外应当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影印件。

    产品质量安全情况及其他证明

    a凡是涉及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应当提供省级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

    b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卫生、安全、环保、劳动等情况证明原件。申请商标具有重要许可事项的,应当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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