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同意书》旨在处理两个主体分别享有两件相同/近似商标的特殊情况。在后相同/近似商标申请后,将遭遇驳回。后续将会产生商评委受理的驳回复审案件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对于商评委受理的驳回复审案件,商评委认定《商标共存同意书》有违《商标法》“禁止混淆和误认”这一法理,即存在两个主体都为独立的市场经营者,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就相同/近似商标的提供者来源于两个主体,必然会导致混淆和误认,《商标共存同意书》明显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商标法》法理。因此,商评委在审理驳回复审中,对于提供《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力,商评委并未认可。
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多会认可《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效力,因法院考虑,商标权为私权,如权利人主动放弃其独占权利,是对私权的处置,应予认可。因此,法院阶段,近年来,对于《商标共存同意书》相关的行政案件,80%左右会予以认可。
需注意的是,无论法院还是商评委对于《商标共存同意书》的态度并非一成不变的,可能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随着案件类型及证据的多样化,《商标共存同意书》的证明力及被采信度都将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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