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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方式的公告
2016-4-22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点击数: 12506          作者:未知
  •     为更好地向申请人提供服务,我局决定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方式。

      一、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证明商标注册;

      二、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商标注册号即可办理;

      三、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立等可取;

      四、通过邮寄办理的,商标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寄出;

      五、比照档案查询规定,不收取费用。

      六、申请人要求按原有方式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法律文书,仍按商标法相关规定办理,办理时间一个月以内。

      2016422日起实施。

      联系电话:010-63219729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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