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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市建邺区高新奖励政策建邺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2018-7-30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8111          作者:未知
  • 建邺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建科发[2017]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依据《建邺区关于促进科技及信息服务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建政办发[2016]3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获得奖励扶持经费的承担单位应符合的条件:

    (一)工商税务登记关系在辖区范围内,或在区内注册经营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二)具有较完整的财务体系,能对项目实施进行单独的核算;

    (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单位本身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和人才团队;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

    (五)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无不良记录。

    第三条 申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邺区科技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申报表》(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从事的主营业务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本实施细则中所列申报项目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章 扶持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创业孵化载体建设项目

    (一)对通过认定的创业孵化载体(基地)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对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众创集聚区(众创社区)、科技服务业集聚区的奖励,以及孵化器建设经费补助:

    1)须为功能园区主导建设;

    2)已通过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认定批文。

    2.标准

    1)对纳入市级以上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试点、众创集聚区(众创社区)、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基地)的单位,综合其影响力、上级资助金额等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经费补助:根据认定(备案)批文确定的孵化面积(或新增孵化面积)核算,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3.申请材料

    1)认定(备案)批文;

    2)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对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建设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已经市政府确认备案的紫金(建邺)科技创业特别社区规定的范围。2.标准

    根据上年度市级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年度专项补助经费额度,一次性给予50%配套。

    3.申请材料

    1)市科委下达的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专项资金证明文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

    第五条 创业孵化能力提升项目

    (一)对创业孵化载体通过认定(备案)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已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并取得批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孵化机构)。

    2.标准

    1)对新确认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2)对新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新型孵化机构)的运营管理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市级以上认定(备案)批文;

    2)项目资金申报表;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对创业孵化载体的绩效评价补助

    1.范围和条件

    已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并取得批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标准4

    1)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孵化机构)的绩效评价,参照《南京市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宁政发[2016]80号)文件要求执行;

    2)对获市科委绩效评价优秀、良好的,按市科委奖励标准11配套(最高50万元);此外,对其他载体在区级评价中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3.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市级以上认定(备案)批文;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对入孵项目获得创业(天使)投资的运营管理单位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已通过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并取得批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入孵项目已签订孵化协议并获得投资;

    3)获得投融资的项目,须符合《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宁科规〔20114号)中规定的在孵企业要求。

    2.标准

    一次性获得5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投融资,每个项目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创业辅导奖励。

    3.申请材料

    1)入孵协议;

    2)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及银行到账证明;(3)项目资金申报表。

    第六条 创业企业持续成长项目

    (一)对毕业企业快速成长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毕业企业须有孵化协议,符合《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宁科规〔20114号)中规定的在孵企业要求并已达到毕业标准;

    2)首次申请时,企业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

    3)满足规定的纳税总额要求;

    4)功能园区确认其继续在本区发展。

    2.标准

    毕业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依据税务系统核查数据或纳税凭证),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最多不超过2年。

    3.申请材料

    1)入孵协议;

    2)毕业证书;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审计报告、纳税证明材料;

    5)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对在科技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已获得由科技主管部门主导的创业创新大赛或活动组委会颁发的获奖文件(证书);

    2)功能园区确认其继续在本区发展。2.标准

    对获奖的项目、企业,结合奖项、等次情况,按照国家级10-20万元、省级5-10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3.申请材料

    1)项目、企业获奖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报表。

    第七条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一)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企业首次通过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标准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认定批文或证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对国家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新获得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

    2.标准

    对获得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的国家重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给予每件产品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申请材料

    1)认定批文或证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报表。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提升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

    2.标准

    对年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分级奖励。

    3.申请材料

    1)项目资金申报表;

    2)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八条 科技服务业发展项目

    (一)对科技服务业骨干机构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通过省科技主管部门评选或确认,已正式发布的江苏省骨干科技服务机构、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

    2.标准

    对新获得“江苏省骨干科技服务机构”或被评为省科技服务业“百强”机构,给予30万元奖励。

    3.申请材料

    1)省级确认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对优秀科技服务机构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科技服务机构应拥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及配套资源、有专职服务团队,服务内容属于科技服务业指导目录范围,并已实际开展科技服务。

    2.标准

    根据其服务能力、上年度为企业提供的科技服务数量、成效,采用专家评审或部门联审方式评价,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的年运行经费支持。

    3.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资金申报表及证明材料。

    第九条 研发机构建设项目

    (一)对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新纳入科技部门建设计划并获得立项批文的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重点企业研发机构。

    2.标准

    1)对新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并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按认定级别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最高80万元、3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

    2)采取分阶段补助方式,通常在获得立项次年补助总额的50%,建设期满通过相应验收后补助余额,未通过验收的不再补助。

    3.申请材料

    1)立项批文;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报表(已通过验收的提供验收证书)。

    (二)对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1)新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纳入区级科技部门培育计划,已正式申请市级认定的。

    2.标准

    1)对新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按认定级别分阶段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最高80万元、30万元、15万元建设补助;

    2)采取分阶段补助方式,通常在获得立项次年补助总额的50%,建设期满通过相应验收后补助余额,未通过验收的不再补助。

    3)纳入区级培育计划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支持。

    3.申请材料

    1)立项批文;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报表。

    第十条 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一)对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1.范围和条件

    由从事科技服务的独立法人实体运营管理,采取市场化导向、多元化投入、企业化运行,研发服务场所独立集中,有一定的基础条件设备,拥有较高水平专职创新服务团队和一定规模的市场服务业绩,新增投入(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已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

    2.标准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结合服务绩效,按照最高10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省级)在2年内分阶段给予补助;

    2)对新认定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补助,采取分阶段补助方式,通常首次补助总额的50%,建设期满通过相应验收后补助余额,未通过验收的不再补助。

    3.申请材料

    1)立项批文;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资金申报表。

    (二)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补助

    1.范围和条件

    市级科技主管部门新确认(备案)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大学科技园、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及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高端研发机构。

    2.标准

    按照市相关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3.申请材料(1)列入市计划的立项批文;

    2)项目合同;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资金申报表。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由区科技局发布通知,申报和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根据通知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要求向各功能园区提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各功能园区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对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区科技局;

    (三)现场考察。根据项目要求,由科技局会同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四)专家评审。根据项目要求,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评审,形成评审结果;

    (五)联合审查。根据项目要求,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召开联合评审会,并形成联合评审结果;

    (六)公示。区科技局将评审结果在建邺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资金拨付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科技局视情进行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情况及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七)资金拨付。由区科技局依程序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管,重点检查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确保资金足额兑现。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的单位,一经查实,追回拨付的奖励、补助,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奖励扶持的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补助资金应用于科技创新投入,受补助单位应保证专款专用。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送:区发改局、财政局,各功能园区

    南京市建邺区科技局201759日印发


    信息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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