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涉案商标;节目组目前使用商标
2016年6月7日,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唐德影视股份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法院对于该申请于6月20日做出了保全裁定,裁定上海灿星立即停止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等。对此,上海灿星及世纪丽亮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这桩备受瞩目的“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案于今日(6月29日)开庭审理,法院针对该复议申请案件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听证,灿星制作递交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2日裁决结果等相关证据。
法庭辩论:灿星称“好声音”为中国孩子 不应被外方强取豪夺
在今日的法庭辩论中,灿星制作总裁田明表示,“中国好声音”这一品牌属于浙江卫视,节目名称由浙江卫视发明,商标权也属于浙江卫视。Talpa通过和唐德勾结,企图剽窃这一中文品牌,一旦成功将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田明透露,灿星和Talpa的协议到2018年才失效,对于如今两家的关系,田明打了一个通俗易懂的比方:“现在Talpa通过香港仲裁希望和我们解除合约,相当于两方还在婚姻状态中,Talpa单方面提出‘离婚’。是否‘离婚’,香港仲裁机构还在仲裁过程中。在这种情况下,Talpa找了一个名叫唐德的‘小三’,这位‘小三’在人家夫妻双方还未离婚的情况下,要和‘原配’争夺家产,这是件非常荒唐的事情。”对于“中国好声音”中文品牌归属的问题,田明的看法更含了舐犊之情:“‘中国好声音’是灿星制作和浙江卫视的孩子,过去的四年里,他穿着一件西装,今年开始他改穿中山装了。在过去的四年里,他除了一身西装来自荷兰,所有培养、教育的过程都由我们来完成,如今他不穿西装了,这个孩子就不是我们的了,就是一个荷兰的孩子了吗?”
专家意见:诉前保全应考虑多方因素,判断是否侵权为时过早
对于“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归属的争议问题,记者咨询了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包括北大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郑胜利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曲三强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主任李顺德教授、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李明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广良教授进行了专题研讨,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的法律适用等进行专业的讨论,给出相应的专家意见。
相关法律专家一致认为,诉前行为保全应考虑多方面因素。专家强调,本案中最关键的要素是原告胜诉的可能性,尤其是原告权利基础的归属问题是否是确定、无争议的,而本案“中国好声音”汉字的电视节目名称权益究竟归属于制作播放该节目的电视台,还是归属境外节目模式许可人talpa公司,是需要进行实体审理处理的内容,诉前禁令阶段对是否有权利及是否有侵权的可能性的判断有点为时过早。关于这一点,一个非常重要的佐证就是裁定作出后香港仲裁案的仲裁庭颁布的中间裁决和临时禁令中的对“中国好声音”汉字名称有关请求的论述及裁决,香港仲裁庭认为现阶段对“中国好声音”权属作出认定、并颁布禁制令,等同对案件作出预判,是不恰当的,因此驳回了talpa公司对汉字节目名称的临时禁令申请。此外,专家认为,原告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可能会使相关公共利益受到影响。灿星制作的第1-4季《中国好声音》节目,其节目定位是大型励志类音乐节目,众多已经参加新节目海选的选手会因原告的诉前行为保全而受到影响。同时,本案的行为保全使得浙江卫视无法正常播出已得到国家广电总局备案的新节目,这也损害了案外人浙江卫视的合法权益。综合各项因素,专家指出,慎重地做出诉前行为保全裁定的前提,应当是全面综合审慎地考虑了诉前行为保全适用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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