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商总局决定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
一、改革的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以解决商标注册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以实现商标注册便利化为主线,以拓展商标申请渠道、简化商标注册手续、优化商标注册流程、完善商标审查机制、加强商标信用监管为手段,进一步方便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提高商标审查效率,提升商标公共服务水平,更好发挥品牌引领作用,促进品牌经济发展。
二、拓展商标申请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一)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受商标局委托,在地方政务大厅或注册大厅设立商标受理处,代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等业务。2016年在四川雅安、浙江台州等地开展试点,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增设。
(二)设立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商标申请规模,在京外合理布局,开展设立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试点工作。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受商标局委托,负责办理商标审查等业务。2016年开始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和业务需求适时增设。
(三)设立地方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认真总结地方商标质押融资经验,加强对全国新设立的26个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的业务指导。自2017年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增设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
(四)推行网上申请。将网上申请由仅对商标代理机构开放扩大至所有申请人;将网上申请仅接受商标注册申请逐步扩大至商标续展、转让、注销、变更等商标业务申请。2017年起,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可通过互联网、到所在地商标受理处或者到商标局注册大厅办理。
三、简化手续优化流程,为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
(五)优化商标注册流程。通过调整内部程序等方式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6个月左右缩短至3个月内。简化部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和手续。清理商标书式和精简商标发文。开通注册商标后续业务快速审查通道。
(六)改变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方式。推进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核查,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核查商标注册状态时可以通过商标数据库核查。对于确需商标局书面证明注册商标状态的,商标局通过在商标档案打印件上加盖“商标注册证明专用章”的方式办理,不再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缩短业务办理时间,在商标注册大厅直接申请的当场办理;通过邮寄办理的,商标局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寄出。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证明办理方式不变。
(七)逐步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改革商标收发文方式,积极推进电子商标注册证及电子送达工作。开放商标数据库,引导地方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运用商标数据库信息加强商标监管工作。加强内部办公平台、社会服务平台“两个平台”建设,提升中国商标网服务体验,推动网上查询、网上申请、网上公告系统提速升级。
(八)进一步提升商标窗口服务水平。改进商标注册大厅窗口服务工作,畅通沟通服务渠道,提高商标咨询服务质量。公布可接受商品服务项目清单和各类商标申请形式审查标准,给申请人提供明确指引。加强商标受理处等商标服务窗口规范化建设。
四、完善商标审查机制,提高商标审查效率
(九)实行商标审查工作部分委托、服务性工作全部外包。对《工商总局关于完善商标审查机制、提高审查工作效率的意见》(工商人字〔2014〕73号)已经明确的改革事项进行梳理,尚未落实到位的,2016年年内予以落实,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审查体制机制改革。
(十)积极推行独任审查制。商标局对国际商标注册和商标异议审查推行独任审查。商标审查协作中心2016年独任审查比例扩大至70%以上,在确保9个月法定期限的基础上,力争进一步缩短商标审查周期。
(十一)合理调配商标审查力量。根据商标工作量合理调配商标审查、商标评审力量,同步修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三定”方案。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建立灵活应对商标申请量变化的用人机制和管理机制。
(十二)健全质量管理监督机制。建立商标审查、商标评审质量监管体系,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建立“三随机一公开”制度,即:商标业务随机获取、随机审签、随机抽检,及时公开商标业务信息。完善商标审查会商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由商标局牵头进行集体研究会商,切实提高商标审查质量。
(十三)完善审查经费拨付机制。改变现行的经费核算和拨付方式,对完成商标审查工作所需的经费,采取购买服务的形式,以单件审查成本和审查量为依据予以保障。实行经费预付机制。建立和完善审查工作激励机制。
五、加强商标信用监管,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十四)加强商标信用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商标监管工作。将商标侵权假冒、恶意抢注、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支持中华商标协会加强商标代理行业自律,提高商标代理水平。
(十五)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创新推进商标品牌战略试点、示范工作,加强产业和区域商标品牌建设。构建国家层面的商标品牌评价指标体系,引导支持第三方发布中国商标品牌榜和《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报告》。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开展“中国商标金奖”评选活动。办好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
(十六)加强对地方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试点工作的调研和指导。深入调研,密切关注各地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改革的情况,及时总结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尊重地方首创精神,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统一市场监管框架下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试点。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总局成立由刘玉亭同志担任组长,马正其同志、刘俊臣同志担任副组长的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领导小组,根据业务工作,统筹协调,组织办公厅、综合司、法规司、人事司、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济信息中心、宣传中心、中华商标协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等单位有效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标局。
(十八)加强经费保障。加强商标业务经费和信息化建设运维经费保障,根据商标申请单件成本和年申请量变化情况,确保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商标受理处顺利运营的保障经费到位。加强商标品牌战略经费保障。
(十九)加强信息化保障。进一步建立健全商标信息化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经济信息中心做好统筹协调、技术把控工作,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设立专门信息化机构,加强信息化人员配备。加快商标信息化系统升级改造,全面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建立商标异地受理、审查、发文、发证等子系统,探索商标智能化检索,完善商标自动化系统安全监控,为切实落实商标注册便利化各项举措提供保障。
(二十)加强人才保障。努力推进商标审查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充实审查评审人员力量,强化商标辅助人员的长效化管理和培训工作。通过干部交流、轮岗、培训等方式,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商标人才队伍。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支持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十二)加强法治保障。根据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需要,积极推动《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大力开展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废止与改革不相适应的规定,及时把改革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总局规章,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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