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葵花宝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笔者认为:“葵花宝典”不再仅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的确因为其在各个领域中的“通用化”使用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淡化或阻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葵花宝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该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葵花宝典”是否可以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3年修订后变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
该案中,对于“葵花宝典”是否构成一种在先的“商品化权”,商评委在裁定中指出,由于“商品化权”并非法定的民事权利类型,故将其称为“商品化权益”为宜,并随后给出了涉案“商品化权益”构成的三个判定标准,即:该作品中的特有名称是否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与权利人建立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能否在商业活动中藉此作品名称产生心理消费需求。根据这三个标准,可以认为,“葵花宝典”构成一种有效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因为:
“葵花宝典”作为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是金庸先生投入大量创造性劳动所得,而诉争商标与金庸先生小说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完全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录像带发行、娱乐等服务是当下武侠小说作品通常可能涉及到的衍生服务行业,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服务项目与知名小说作品的作者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已经获得了作者的授权,从而对使用了诉争商标的上述服务产生好感以及信任感,这就不当利用了金庸先生基于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
因此,综合其他因素,商评委对于诉争商标给出了无效宣告的裁定。其中一方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葵花宝典”是否可以构成“在先权利”,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
少数意见认为(节选,有精简)
原告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一定程度上利用了金庸及相关权利人基于小说作品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葵花宝典”而享有的商业价值和交易机会,损害了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学秘籍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在先权益。但是,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与“葵花宝典”获得知名度的领域以及与金庸的授权、被授权方的经营范围、服务项目等差异较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没有损害金庸小说作品《笑傲江湖》中武学秘籍特有名称“葵花宝典”的在先商品化权益。
多数意见认为(节选,有精简)
随着使用时间的推移和范围的扩展,“葵花宝典”在公众范围内,已经日渐成为一种流行的词汇,可以用来指代从事某一工作或任务的高级攻略或手册。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显示,中国期刊网上检索“葵花宝典”,出现多篇标题中含有“葵花宝典”的文章。“葵花宝典”已经从唯一指向金庸作品《笑傲江湖》演化为不再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葵花宝典”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因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广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断。
笔者的验证与结论
笔者最初认为,“葵花宝典”具有较强的来源指向性,其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并没有因为在相关领域中的广泛使用“而受到了阻断”。
为了验证自己观点的真伪,笔者决定自行实证研究。最开始,打算采取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验证,但是,笔者很快放弃了这种方法。原因在于:第一,采取人群调查问卷要得出可信的结果,必须要保证问卷人群的分散性、差异性、有代表性。换言之,一份有可信度的统计调查,必须建立在一个可信的大数据的基础之上。例如,对于“葵花宝典”的调查问卷,如果仅仅针对笔者熟悉的70后或者80后的人群投放,所得出的结果必然是带有偏向性的(因为深受TVB武侠剧的影响,这两代人最熟悉金庸武侠片)。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很多单方提供的调查统计结果难以令对方口服心服,其原因,正在于统计方向的偏向性和统计数据的有限性。
那么,应当如何更换验证方向呢?很快,笔者获得了启发。判决中,多数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显示,中国期刊网上检索“葵花宝典”,出现多篇标题中含有葵花宝典的文章”。笔者于是决定以另一网站“中国知网”作为验证平台。
笔者在进入该网站后分别选择“报纸”和“期刊”栏目,选择“全文内容包含”作为检索条件,随后以“葵花宝典”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出的数据列表如下。
笔者认为,根据上表,可以得出结论:“葵花宝典”不再仅仅指向特定作者或特定作品,与《笑傲江湖》及金庸之间的稳定指向关系的确因为其在各个领域中的“通用化”使用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淡化或阻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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