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2018年1月31日,Weickmann & Weickmann律师事务所专利律师Christian Heubeck博士撰文解析了欧洲专利局(EPO)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就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讨论。
2017年8月4日,欧洲专利局宣布修订专利审查指南,并于2017年11月1日正式生效。专利审查指南遵循《欧洲专利公约》,对专利审查、专利诉讼等相关程序提供具体指导。尽管审查指南主要面向EPO的专利审查员,但该指南对所有申请人和专利相关从业人员都是重要工具。
此次修订为了与法律进程和实践标准保持一致,对审查指南的8个部分进行了具体的修订并加以说明。A部分的内容修订影响深远,修订版将与费用相关的所有内容包含其中。此外,还对与计算机实施发明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Christian Heubeck表示,此次专利审查指南的修订致力于实现EPO审查程序规范化。当检索的首次发明包含临时性意见,导致难以提前预知审查困难时,审查指南将会是有效的工具。同时,也有利于尚未检索的发明支付一项或多项检索费,以避免多次提交申请。
Christian Heubeck就与申请人密切相关的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讨论。
1
口头传唤可能会代替首次审查报告
(Section C-III, 5)
各审查部门发出的口头传唤出席审理效力增强是修订最显著的部分。
修订前,申请人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与审查部进行实质性交流,交流目的是为了申请补贴;或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提出相关质疑。因此,申请人在审查单位发出口头审理传票之前,有机会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第(1)款对审查部门提出诉讼。
修订后,审查指南允许审查部门在初次审查中即可发出口头审理传票,尽管申请人可以对检索意见作出回复的,但也不能保证专利被授权。新指南指出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申请内容的档案与作为检索基础的请求没有实质性的不同;
•检索意见中提出的一个或多个异议对审查结果仍旧适用。
第一次发出的审查传票不得包括新的反对意见或新的文件。此外,审查部门必须至少提前六个月口头通知审理日期以及审查原因。按照以往的做法,申请人可以在截止日期前提供任何论据和修订文件。Christian Heubeck认为,此次审查指南修订是EPO进一步简化审查程序的重要措施,预计部分审查员将会简化相关工作。
在早期阶段,为了避免口头程序,审查意见中须包括对部分反对意见做出的详细回复,包括索赔修订文件等。之前的做法是给出回复,此回复只有在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规定提出的具体反对意见发布情况下给予反驳。此外,《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规定对检索意见中的任何问题都必须进行回复;《欧洲专利公约》第116条第(1)款规定,口头传票需要进行辅助请求。
2
审查费退款
(Section A-VI, 2.5)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前被撤回、被拒绝或视为被撤回(审查开始之后撤回申请,则税率为50%),或者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94条第(3)款的规定,由审查部门出具的第一个专利局审查决定书到期之前均会全额退回。依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条第(3)款,如果在通知之前没有给出相关邀请也将获得全额退款。具体审查时间通过EPO的2095号表格告知,若有需要,申请者可以在到期之期撤回申请。
3
单一性审查
(Section B-I, 2和B-VII, 1.2)
修订前,如果审查部门发现缺少主题单一性,则会基于权利要求起草部分检索报告。申请者需要就新发明交纳额外审查费用。此外,是否就缺少主题统一性的对象向审查员做出说明,是否对审查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建议取决于审查员的判断。这就使得部分检索报告内容差异很大。
修订后的指南就必须提供非单一性调查结果的原因给予说明。此外,部分检索报告包括首次鉴定和审查发明可专利性的临时性意见。但是,该意见仅供参考,在扩展版欧洲检索报告起草之前,一般不考虑在内。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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