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无锡市锡山区“市级专利资助经费综合奖补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专利市级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综合奖补办法(试行)》(锡知综〔2018〕96号、锡财工贸〔2018〕1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科技局根据市有关要求、分配的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数额和我区完成专利年度目标任务情况,按比例下达各项专利的市级专利资助资金到各镇(街道),并负责跟踪下达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三条区财政局根据市科技局、区科技局提出的市级专利资助资金分配额度,按有关规定拨付市级专利资助资金到开发区、商务区和各镇(街道);并负责市级专利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审查和绩效跟踪等。
第四条开发区、商务区、各镇(街道)科技负责部门会同财政所(局)负责及时将市级专利资助资金拨付到各专利权人。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支持标准
第五条市级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本区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度所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国内实用新型专利、通过PCT申请并获得其它国家授权的国际专利。
第六条市级专利资助资金采用直接资助的方式给予支持,根据市级下达资金的总量和申报项目总数采用“因素法”平均到各类专利申请资助项目。企事业单位当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不超过5000元;企事业单位当年度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1000元;企事业单位当年度经PCT途经进入国家阶段授权的PCT专利每件不超过10000元。无代理机构代理的上述专利减半资助。
第三章执行流程
第七条各专利权人当年所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以及PCT专利,向无锡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网站提出申请,申请常年受理,当年度专利授权后必须于下一年3月底前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经审核通过后向区科技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纸质件。
第八条根据《无锡市专利资助经费综合奖补办法(试行)》的要求和我区实际情况,实行一年一次市级专利资助资金发放。区科技局统一汇总待资助项目,在市级第二批专利资助资金全部到位后,统一组织发放,由区财政局下发到开发区、商务区和各镇(街道)财政所(局),各板块科技负责部门会同财政所根据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的审核统计结果经转账方式发放到各专利权人。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九条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应配合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做好市级专利资助经费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获得市级专利经费资助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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