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推动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工作规范化和体系化发展,全面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综合实力,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4月30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进一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以上各类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均可申报,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称号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任务引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周期为两年,自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和评定
第六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一)建设环境良好。园区管委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出台知识产权促进政策,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高效的管理机制。
(二)建设基础扎实。园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每万户企业有效注册商标量不低于同期所在设区市平均水平。
(三)条件保障到位。园区管委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 0.05%。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窗口或维权援助工作站。
第七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下发申报工作通知。
(二)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三)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应同时登录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区管委会关于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函。
(二)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和推荐函。
(三)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计划。
(四)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书。
(五)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集中评定,确定示范园区名单并发布通知。
获批示范园区的园区管委会,须在获批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计划,并将有关文件报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任务
第十条 基础工作任务
(一)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园区知识产权发展。
(二)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
(三)重视知识产权创造,专利授权量、商标注册量、发明专利授权量、PCT专利申请量、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省平均水平。
(四)引导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着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执法机制。
(六)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七)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十一条 特色工作任务
园区可依托自身优势在以下特色工作任务中任选至少2项组织开展。
(一)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创业。
(二)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专利协同运用机制,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高价值商标等培育。
(三)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四)发挥区域品牌引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培育,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五)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六)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引导企业运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破解融资难问题。
第四章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获批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管委会,应成立以园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各示范园区每年3月底前,应通过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度园区知识产权数据填报工作,并将示范园区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示范期间,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对示范园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完成网上填报内容的审核工作,确保示范园区工作有序推进。
园区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应及时通过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
第十五条 示范期满后,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核申请,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于示范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复核申请或延期复核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指标》,对照各园区制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计划,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实地复核或集中进行材料复核。示范园区复核工作应在示范期满3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不予通过:
(一)示范园区工作计划中的目标和任务完成较差。
(二)《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指标》得分未达到70分。
第十七条 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保留“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园区工作计划,继续开展示范园区工作。
未通过复核的园区,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审和复核的园区,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园区称号的,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对发生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或其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的园区,可以不经复核程序,直接取消其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对外宣传中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园区。
第二十二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将示范园区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或在现行政策中给予倾斜支持,保障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应建立与科技、商务等部门共同开展对示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重点进行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确保示范园区工作计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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