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浦口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关于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办法(试行)》,聚焦创新、服务南京创新名城和浦口“江北明珠”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营商环境,结合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统称“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使用管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浦口区(江北新区管理体制调整后,下同)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以及服务于浦口区内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银行。
第二章 奖励范围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专利资助与奖励
国内专利资助: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000元,实用新型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授权每件奖励500元;对第10年的发明专利给予每件2000元的维护费。
国外(境外)专利资助: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进行国外(境外)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的,进入外国(地区)公布阶段、获得授权的分别给予2万元补助;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进行国外(境外)专利申请或获得授权的,进入外国(地区)公布阶段、获得授权的分别给予1万元补助。
专利大户奖励:企业单位年专利授权量达10件未达到20件,且30%以上(含30%,下同)为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单位年授权专利总量达到20件且30%以上为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事业单位年授权专利总量达20件未达到40件,且60%以上为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事业单位年授权专利总量达到40件且60%以上为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首件奖励: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给予特别奖励5000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中小微企业首件实用新型授权专利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等资助与奖励。
企事业单位首次成功申请注册商标给予特别奖励2000元,当年商标有效注册总量10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对申请2件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且延伸注册国10个以上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商标品牌“金帆奖”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每件奖励30万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每件资助2000元,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地理标志得到认定的,每件奖励10万元。
企事业单位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件奖励300元,当年达5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 万元;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和优秀奖、“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 、江苏省百件优质发明专利、南京市优秀专利奖,按照上级部门奖励的50%给予配套奖励。
同一项目获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实施奖励,以上奖励均指获奖当年。
(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七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培育计划。经专家评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综合评定,每项可给予5—20万元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对承担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配套支持。
第八条 每年扶持一批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开发与利用项目,支持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专利数据库,对企业和行业当年建立专利数据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国家重点发明专利技术转化的产品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九条 扶持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支持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推动、促进产权交易工作站建设等。对获得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专项项目、创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以上专利导航实验区、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或示范园区、产权交易市场工作站等的园区,经研究可给予10—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和1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为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培育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企业,依据发明专利密集度、规模、标准、参与市场竞争力等条件,每年区级评选1—3家企业,经研究可给予5—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获得多项、多级认定的,按补差、就高原则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对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且“达标”(通过省级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定,对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按上级专项奖励的50%进行配套奖励,对主导制(修)定省级标准的给予10—15万元的奖励。鼓励区内企业发起知识产权联盟,对联盟发起单位且秘书处设在浦口区内,正常运营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经研究可给予5—20万元的资助,用于联盟运营及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促进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以基准利率向科技型企业发放单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银行,给予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向科技型企业发放包含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内的组合贷款的银行,对组合贷款内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给予基准利率20%的利息补贴,每家企业当年享受贴息的知识产权贷款额度最高500万元;对企业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或者服务费用给予补贴,同一企业当年享受的评估或者服务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四条 对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等额配套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给予市场运营主体单位20万元奖励;对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浦口区企业专利授权量超过15件、40件、70件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第十七条 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引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启动资金,并按年度依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实施绩效评价,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浦口区注册(或成立全资子公司、分支机构) ,并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活动(对高校、产业平台、产业联盟、街道等开展系列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搭建高端知识产权活动平台等) ,产生一定影响或效果的,经研究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经费支持。
(五)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第十八条 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程。对获得知识产权中、高级职称人员分别补助1000元、5000元,对企业组建并维持正常运行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站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基地建设, 对经申报评审确定为国家、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给予5—50万元的建设引导经费支持,对获得知识产权工程师职称以上的教师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资助与奖励,有国家、省、市业务部门具体通知或批文的,以通知或批文作为实施依据,其他的按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资助与奖励每年度受理一次,无特殊情况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的奖励与资助项目进行审核,区财政局对资金进行审核监督,审核通过并在浦口区政府网站公示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兑现。
第二十三条 奖励与支持在申请和审核期间应处于有效法律状态且无权利纠纷;申请对象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列入黑名单,给予不良信用记录,并追回不当所得,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浦口区2017年11月以后的专利资助与奖励、2018年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达标企业补助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贴息和评估服务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暂定二年。 《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浦科发〔2012〕19 号、浦财发〔2012〕106号)、《浦口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浦科发〔2017〕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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