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推行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加强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是持续提升知识产权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44号),建立健全政策体系,采取奖励补贴等扶持措施,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通过引入第三方认证切实推进贯标工作落地见效。目前,全国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的认证企业达2.6万家,近60%的获证企业认为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升了企业创新能力、竞争优势和市场收益。《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0-2016)、《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贯标认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越来越多的创新主体认同认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方面,贯标认证与企业实际融合不够,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尚未在企业运行中“生根开花”;贯标流程和认证规则“生搬硬套”,缺乏行业和专业特色;贯标认证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还不规范,认证审核人员专业能力离企业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
另一方面,部分地方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导向不够精准,导致出现违规套利情况,甚至出现了“咨询机构编本子、认证机构盖章子”的“两张皮”现象。
为认真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体要求,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质量运行,坚守做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的初心和底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
(一)突出政策扶持导向。贯标认证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企业、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聚焦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创新发展需求,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加强精细化管理,充分调动创新主体主动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积极性,推动政策精准落地。要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在奖励、资助、补贴、创新券等方式的资金奖励政策引导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杠杆”效应,始终紧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加强工作的系统性,将创新主体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申报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的重要条件,推动知识产权认证结果采信与各部门关联政策的协同联动。
(二)明确政策扶持对象。各地要科学合理设立条件,以“择优奖励”为原则,优先奖励创新能力强、知识产权优势明显、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企业、高校和科研组织。要引导优秀的认证机构与优质的创新主体有效对接,鼓励认证机构加入高标准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名录,对其所认证的创新主体优先奖励。对不符合《知识产权认证管理办法》及认证领域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奖励。
(三)严格政策扶持范围。各地要加强各级政策衔接,防止违规套利,以“不超额奖励”为原则,以奖励认证成本费用为基准,确保创新主体累计所获奖励总额不得高于实际发生认证费用,也不得高于“初次认证、监督审核至再认证”的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予列入奖励范围。
(四)规范工作程序。各地要坚持全程透明、公正公开原则,制定完善奖励工作相关配套措施,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信用核查、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监督抽查、绩效评价等环节工作,将奖励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快提升知识产权领域贯标认证服务能力
(一)加强业务指导上下联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认证机构结合知识产权领域特点,制定符合知识产权质量效益要求的高标准认证规则,明确认证程序关键要点及责任主体。近期,将组织开展认证机构认证规则自愿备案工作,实行备案机构名录动态管理,定期发布备案名录,地方优先奖励经备案名录内认证机构所认证的创新主体。各地要对照备案的认证规则,对备案机构在认证过程中的行为及相关程序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及时向国家局反馈,以作为备案名录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推动完善认证行业自律。在认证认可行业协会指导下,推动组建知识产权认证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健全自律行为准则、管理规范和自我约束等制度,开辟投诉渠道,主动搜集线索证据,实施行业自律监管。积极搭建技术交流平台,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提升认证审核能力。
(三)加快推进认证机构专业能力建设。组织编制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培训教材,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公益性培训服务。引导认证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组织机构,推行认证机构公开承诺和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知识产权领域认证人才队伍。
三、统一规范知识产权贯标辅导咨询和培训服务
国家局依托现有网络平台资源,组织开发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在线课程APP等,免费为企业负责人、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内审员等提供灵活方便、统一规范的教育培训服务。各地要支持事业单位承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咨询公益服务。倡导优质的代理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拓展服务类型,积极开展公益性贯标认证咨询服务,不断集聚优质资源,为创新主体提供更多高端服务。
四、严厉打击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奖励套利行为
各地要对知识产权贯标认证过程中的串通套利行为“零容忍”,积极受理、主动核查各种投诉举报线索,集中查处一批顶风违规的机构,连续曝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坏的典型案例,在近期迅速形成打击高压态势,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苗头。凡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的,要依法依规予以追责。对贯标认证对象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要追回资金;情节恶劣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请各地即日起全面摸查辖区内各级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扶持政策,对照通知要求抓紧建立或调整规范扶持政策。各地要在2019年1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以纸件和电子件形式报送我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信息来源:国知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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