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历时十年,从3373万元到现在的50万元的赔偿结果,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赢了吗?
葡萄酒行业最大商标侵权案——历时十年的“卡斯特之战”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判决,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CASTEL FRERES SAS)最终赔偿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50万元人民币。
这一结果不得不说是一个“大逆转”!因为之前在温州中院、浙江高院的两次判决结果都是判定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李道之、上海班提酒业有限公司3373万元人民币。而本次最高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仅50万元的赔偿,与之前的判决金额相差甚远。
有行业人士分析认为,从3373万元到现在的50万元的赔偿结果,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虽负犹胜,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可以算是取得一场“大胜利”。而这一案件对整个知识产权界也是一个年度大事件,影响会相当深远。
附:“卡斯特”商标大战,大事记
1998年,欧洲第一大葡萄酒商的Castel,以投资建厂方式入华。
2000年,温州五金交电化工(集团)公司酒类分公司提交“卡斯特”的商标申请被核准。
2001年,法国Castel联手张裕推出“张裕卡斯特”但忽略了中文商标的注册。
2002年,卡斯特商标受让给温州商人李道之。
2005年,法国Castel和李道之进行商洽,同时法国Castel以连续3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卡斯特”商标,李道之没有及时修改地址,错过答辩。
2006年,商标被撤,随后李道之顺道去工商局时发现商标被撤,提起复审。
2007年,商标被恢复。据先前披露的一些证据显示,该案中另一被告深圳卡斯特酒业公司与李道之谈过包括卡斯特商标在内的一系列商标转让事宜,开始谈好100万人民币,后来涨到100万欧元,最终协商未果。
2008年,李道之在班提酒业的基础上成立上海卡斯特酒业公司,并使用中文商标“卡斯特”。
2009年,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法国Castel及其中国代理商,认为其2006、2007年销售的产品在背标上使用了“法国卡斯特”、“法国卡斯特出品”等字样,侵害了其中文商标“卡斯特”的商标权。
2011年,李道之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得裁定,法院封存了法国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Castel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2年4月10日,温州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法国Castel兄弟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中国经销商停止使用“卡斯特”商标,判令其赔偿上海班提酒业公司和李道之3373万元,随后法国Castel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2012年6月26日,商标局认定“卡斯特”为驰名商标,“卡斯特城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3年,法国Castel全面启动“卡思黛乐”中文商标,并将公司的中文译名由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法国卡思黛乐兄弟简化股份公司”。
2013年7月16日,浙江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处法国Castel赔偿上海班提酒业3373万元。法国Castel回应称不服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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