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先举两个案件,了解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重要性。
案例一
案件起因,2016年6月16日,西藏某贸易公司向拉萨海关隶属吉隆海关申报出口货物一批,经查验发现,有300个手提包使用了“PRADA”商标,140个手提包使用了“GUESS”商标,90个手提包使用了“MICHAEL KORS”商标,2256双袜子使用了“DISNEY”商标,该批货物做工粗糙,申报价格畸低,存在侵权嫌疑。
然后海关通知当事人补充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当事人却无法提供合法购买凭证或权利人许可文件。
接着海关暂停该批货物的通关并通知权利人确权,四家权利人均确认上述货物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提出保护申请。
后来吉隆海关依法扣留上述侵权嫌疑货物,经调查认定该批货物构成侵权,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决定。
案例二
案件起因2016年6月7日,某企业向郑州海关隶属新乡海关申报出口集成电路(放大器),总价107.95万美元。该关审单关员经查询,了解到该批货物为家用轿车的中央主控集成电路,用于车辆启动时控制由于电流瞬间过载引起的短路现象。货物涉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重点商品汽车配件。
然后该关结合数据统计与风险分析,及时下达了布控指令,通过对该批货物全部开箱查验,发现货物包装上标有“Texas Instruments”标识,涉嫌侵犯德州仪器公司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
接着经权利人实地查看货物,确认该批货物侵权。
后来由于商品敏感、案值较大,郑州海关搜集固定案件相关证据后,立即向河南省公安厅通报侵权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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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有关货物的情况、知识产权合法使用情况和侵权货物进出口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海关总署进行登记,以便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能够主动对有关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办理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时,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海关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权利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并以权利人的名义提出申请。非中国大陆地区的权利人必须委托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境外权利人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
可以备案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商标专用权(服务商标除外)、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备案的有效期限自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10 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在海关总署核准备案后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超过 10 年,备案有效期最长为 10 年。10年到期后知识产权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有哪些作用呢
根据 1995 年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寻求保护的前提条件。2003 年 12 月修订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修改,不再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申请保护前必须进行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对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例如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备案与否有很大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一)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海关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也没有权力主动中止其进出口,也无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处理;
(二)有助于海关发现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进行备案后,仍然需要在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向有关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但是,从实践看,海关能否发现侵权货物,主要依赖于海关对有关货物的查验。由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备案时,需要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侵权嫌疑货物情况、有关图片和照片等情况,使海关有可能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并主动予以扣留。所以,事先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
(三)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经济负担较轻:在海关依职权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 万元,同时还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总担保。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事先未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则不能享受上述待遇,必须提供与其要求扣留的货物等值的担保;
(四)可以对侵权人产生震慑作用:由于海关对进出口侵权货物予以没收并给予进出口企业行政处罚,尽早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有关知识产权。此外,有些并非恶意出口侵权产品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查询备案,了解其承揽加工和出口的货物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那么哪些企业有开展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必要呢?
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才有必要开展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吗?
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才可以申请备案,只要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均可以申请备案。对企业来说我们应该如何决定是否备案呢?
通过本文案例可以看出,当他人有进出口活动时,在海关查验等过程中,海关发现侵权嫌疑的就可以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因此企业首先应梳理其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有哪些,然后针对这些产品,自己有没有进出口或者有没有相关的计划。接着通过行业资讯、新闻、行政刑事案件等途径了解国内外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情况,确定国内其他企业或个人有没有开展该产品的进出口业务,了解该产品领域有没有出现过因知识产权侵权而被查扣的情况。
如果该产品在行业内进出口活动频繁,或者出现过侵权事件(特别是因知识产权侵权而被海关查扣过),或者企业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比较高,那么就应当考虑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当然前提是企业对该产品有实质的知识产权权利(某些企业对其产品虽然拥有知识产权,但该知识产权并不能保护该产品,其知识产权稳定性很差,容易被无效而丧失知识产权)。
最简便的,可以去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http://www.haiguanbeian.com/)官网查询竞争对手的备案情况、该产品相关知识产权的备案情况,以此作为是否开展进出口业务(分析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做好应对措施)以及是否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依据。
当然,实务中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小编谨以此抛砖引玉。
接下来了解一下我国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情况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官网公布总计备案33298件
按国别统计
按知识产权类别统计
其中专利多为外观设计专利
著作权多为产品包装设计与商标图案
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我国每年上百万的专利申请量而言,进行了备案的知识产权数量还很少,备案了的知识产权也多选择了在实务中能够快速初步判断是否侵权的知识产权类型,比外观设计专利、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著作权等,因此企业在申请知识产权海关备案时也可以以此为依据,先将实务中容易快速初步判断是否侵权的知识产权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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