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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
2016-2-18
来源:未知
点击数: 21893          作者:未知
  • 2010年6月29日上午9时,两岸两会领导人第五次会谈在重庆举行,海协会会长陈云林和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在会谈中将就签署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两会后续商谈议题等交换意见。

    一、合作目标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惠原则,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及植物新品种权(植物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等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提升两岸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的创新、应用、管理及保护。

    二、优先权利

    双方同意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并积极推动作出相应安排,保障两岸人民的优先权权益。

    三、保护品种

    双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植物种类)范围内受理对方品种权的申请,并就扩大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可申请品种权之植物种类)进行协商。

    四、审查合作

    双方同意推动相互利用专利检索与审查结果、品种权审查和测试等合作及协商。

    五、业界合作

    双方同意促进两岸专利、商标等业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务。

    六、认证服务

    双方同意为促进两岸著作权贸易,建立著作权认证合作机制,于一方音像(影音)制品于他方出版时,得由一方指定之相关协会或团体办理著作权认证,并就建立图书、软件(电脑程式)等其他作品、制品认证制度交换意见。

    七、协处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执法协处机制,依各自规定妥善处理下列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一)打击盗版及仿冒,特别是查处经由网络(网路)提供或帮助提供盗版图书、音像(影音)及软件(电脑程式)等侵权网站,以及在市场流通的盗版及仿冒品;

    (二)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共同防止恶意抢注行为,并保障权利人行使申请撤销被抢注驰名(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或著名产地名称的权利;

    (三)强化水果及其他农产品虚伪产地标识(示)之市场监管及查处措施;

    (四)其他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保护事宜。

    在处理上述权益保护事宜时,双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资讯,并通报处理结果。

    八、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开展知识产权(智慧财产权)业务交流与合作事项如下:

    (一)推动业务主管部门人员进行工作会晤、考察参访、经验和技术交流、举办研讨会等,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二)交换制度规范、数据文献资料(资料库)及其他相关资讯;

    (三)推动相关文件电子交换合作;

    (四)促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对相关企业、代理人及公众的宣导;

    (六)双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项。

    九、工作规划

    双方同意分别设置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品种权等工作组,负责商定具体工作规划及方案。

    十、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对于在执行本协议相关活动中所获资讯予以保密。但依请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双方同意仅依请求目的使用对方提供之资料。但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书格式

    双方同意交换、通报、查询资讯及日常业务联系等,使用商定的文书格式。

    十三、联系主体

    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本协议其他相关事宜,由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联系。

    十四、协议履行与变更

    双方应遵守协议。本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十五、争议解决

    因适用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六、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签署生效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各自完成相关程序并以书面通知对方。本协议自双方均收到对方通知后次日起生效。

    本协议于六月二十九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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