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四批1178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App时代,如何做才能使得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来的App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很多创新型企业特别关心也特别头疼的问题。今天我们将从专利、商标、版权的三个方面分析App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第一批入库企业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最新的专利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122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国家高新技术实力,扶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很多地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也制定了非常好的奖励政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知识产权部分的重要内容,属于分值最高的Ⅰ类知识产权。
2019年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部分省市地区)
江苏省2019年第五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英国国会通过了关于专利费用调整的立法。英国专利费用将上涨超过一定权利要求项的,应缴纳新费用。据悉该立法将在2018年4月份开始实施。
20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7大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江苏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不低于30万!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全文发布!
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南京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345计划,创新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计划申报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企信[2019]161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认定江苏东大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9家企业为2019年首批江苏省三星级上云企业(南京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以及购买龙头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服务发生的支出。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日更新最新政策:http://www.njchangkeip.com/318/156/550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发〔2016〕197号),经研究决定,设立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为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由区科技局管理、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于资助浦口区内注册、纳税、经营正常、信誉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的科技型企业。具体是指: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跨省转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公告。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年度核准总金额如果超出年度预算,则补助标准按照年度预算总金额和年度核准补助总金额的比例执行。若同时获得(或申请)江北新区高新技术培育补助,则扣减获得(或申请)江北新区补助金额。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于每年8月份兑现上年度满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发布公告。由区科技局于每年6月份,在区科技局网站和工作QQ群上发布公告。
2、企业申请。满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向区科技局高新科提出申请。
3、审核。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研究。区科技局对核查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并确定补助方案。
5、公示。在区科技局网站上对补助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报批。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科技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区政府批示。
7、下达经费。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科技局,由科技局分别下达相关企业。
第六条 补助申请材料:
1、《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提供: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企证书;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企证书及工商、税务变更证明材料,跨省转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公告。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浦口区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文件精神行为的企业,一经核实,政府将追回违规企业补助资金,并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执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信息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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