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四批1178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App时代,如何做才能使得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来的App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很多创新型企业特别关心也特别头疼的问题。今天我们将从专利、商标、版权的三个方面分析App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第一批入库企业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最新的专利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122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国家高新技术实力,扶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很多地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也制定了非常好的奖励政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知识产权部分的重要内容,属于分值最高的Ⅰ类知识产权。
2019年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部分省市地区)
江苏省2019年第五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英国国会通过了关于专利费用调整的立法。英国专利费用将上涨超过一定权利要求项的,应缴纳新费用。据悉该立法将在2018年4月份开始实施。
20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7大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江苏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不低于30万!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全文发布!
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南京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345计划,创新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计划申报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企信[2019]161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认定江苏东大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9家企业为2019年首批江苏省三星级上云企业(南京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以及购买龙头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服务发生的支出。
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推动园区知识产权示范工作规范化和体系化发展,全面提升园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综合实力,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和经济转型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19年4月30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管理,进一步提升园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培育发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强园区核心竞争力,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以上各类园区(以下统称“园区”)均可申报,申报主体为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园区管委会”),称号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第三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按照自愿申报、择优评定、任务引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周期为两年,自批准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考核、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地区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和评定
第六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一)建设环境良好。园区管委会重视知识产权工作,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年度工作任务,出台知识产权促进政策,具有健全的政策体系、高效的管理机制。
(二)建设基础扎实。园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每万户企业有效注册商标量不低于同期所在设区市平均水平。
(三)条件保障到位。园区管委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年度知识产权专项经费占园区一般预算支出不低于 0.05%。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窗口或维权援助工作站。
第七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一)省知识产权局每年下发申报工作通知。
(二)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申报材料报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三)设区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应同时登录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第八条 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园区管委会关于申报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申请函。
(二)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和推荐函。
(三)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计划。
(四)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申报书。
(五)本办法第六条所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评定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园区进行集中评定,确定示范园区名单并发布通知。
获批示范园区的园区管委会,须在获批之日起3个月内正式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计划,并将有关文件报省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章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任务
第十条 基础工作任务
(一)建立多部门协同推进园区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园区知识产权发展。
(二)优化知识产权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导向。
(三)重视知识产权创造,专利授权量、商标注册量、发明专利授权量、PCT专利申请量、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申请量逐年增长,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超过省平均水平。
(四)引导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着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五)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执法机制。
(六)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建立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互补互促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七)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第十一条 特色工作任务
园区可依托自身优势在以下特色工作任务中任选至少2项组织开展。
(一)促进专利技术转移转化,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创业。
(二)建立产学研合作的专利协同运用机制,积极开展高价值专利、高价值商标等培育。
(三)围绕优势产业发展,开展产业专利导航,完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构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体系。
(四)发挥区域品牌引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培育,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五)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支持知识产权领域内社会组织发展,引导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
(六)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引导企业运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破解融资难问题。
第四章 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获批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管委会,应成立以园区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三条 各示范园区每年3月底前,应通过江苏省园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上一年度园区知识产权数据填报工作,并将示范园区年度工作总结、当年工作计划和有关统计信息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四条 示范期间,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应对示范园区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完成网上填报内容的审核工作,确保示范园区工作有序推进。
园区有重大知识产权事项应及时通过设区市知识产权局向省知识产权局报送。
第十五条 示范期满后,园区管委会向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复核申请,设区市知识产权局于示范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复核申请或延期复核申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复核。
省知识产权局依据《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指标》,对照各园区制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计划,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实地复核或集中进行材料复核。示范园区复核工作应在示范期满3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不予通过:
(一)示范园区工作计划中的目标和任务完成较差。
(二)《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复核指标》得分未达到70分。
第十七条 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保留“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制定并印发新的示范园区工作计划,继续开展示范园区工作。
未通过复核的园区,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对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九条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不当方式影响评审和复核的园区,经调查确认后,取消其申报资格;已取得示范园区称号的,予以撤销,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对发生大规模群体性知识产权侵权事件或其它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知识产权事件的园区,可以不经复核程序,直接取消其江苏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称号。
第二十一条 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对外宣传中不得继续使用示范园区称号,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园区。
第二十二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应将示范园区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制定相应扶持政策或在现行政策中给予倾斜支持,保障示范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应建立与科技、商务等部门共同开展对示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工作机制,重点进行政策扶持和业务指导,确保示范园区工作计划有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信息来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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