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日更新最新政策:浦口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修改《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浦科发[2010]3号、浦财发[2010]20号),制定《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版)。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预算,由区科技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专利数量大、质量好的企业。
第四条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浦口区辖区内(不含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隶属本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受理的发明专利1000元/件,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700元/件,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授权的发明专利2000元/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国外专利申请补助3000元/件。年受理专利总量在20~4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受理专利总量在50~9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00元,年受理专利总量在100件~19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0元,年受理专利总量在200件~29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60000元,年受理专利总量在300件~39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90000元,依次类推。
第六条 专利资助申请程序: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自愿申请、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集中拨付。
第二章资助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专利资助资金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三章资助申报办理
第八条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浦口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知识产权科)统一受理。
第九条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可在浦口科技信息网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外专利补助需提供进入PCT阶段的受理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缴费证明等)。
(三)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审批和资金拨付: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次年3月集中审批,一般在4月份统一拨付。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浦口区科技局或财政局领取专利资助资金,单位申请人应提前出具收到专利资助资金的合法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专利资助,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到浦口区科技局或财政局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专利资助,自通知之日起个月内未到浦口区科技局或财政局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浦口区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浦口区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重复申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浦口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浦科发[2010]3号、浦财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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