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畅科黄虹婷律师
本次商标法修订,主要围绕三点:一是商标不正当注册的处理、二是加重商标侵权判赔标准、三是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一、商标不正当注册的处理。
法条原文:第四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条文解析:将商标不正当注册的处理纳入法定条款。通过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不正当注册的概念、及申请阶段可直接予以驳回;通过第三十三条将不正当注册列入商标异议核心审理条款;通过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将不正当注册列入商标无效宣告核心审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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