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8月1日更新最新政策:http://www.njchangkeip.com/318/156/550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南京市争当江苏省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排头兵和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发〔2016〕197号),经研究决定,设立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为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由区科技局管理、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用于资助浦口区内注册、纳税、经营正常、信誉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的科技型企业。具体是指: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跨省转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公告。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年度核准总金额如果超出年度预算,则补助标准按照年度预算总金额和年度核准补助总金额的比例执行。若同时获得(或申请)江北新区高新技术培育补助,则扣减获得(或申请)江北新区补助金额。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于每年8月份兑现上年度满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发布公告。由区科技局于每年6月份,在区科技局网站和工作QQ群上发布公告。
2、企业申请。满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向区科技局高新科提出申请。
3、审核。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对补助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
4、研究。区科技局对核查结果进行讨论、研究,并确定补助方案。
5、公示。在区科技局网站上对补助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6、报批。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由科技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区政府批示。
7、下达经费。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科技局,由科技局分别下达相关企业。
第六条 补助申请材料:
1、《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提供: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批文或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企证书;区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企证书及工商、税务变更证明材料,跨省转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江苏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公告。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浦口区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文件精神行为的企业,一经核实,政府将追回违规企业补助资金,并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执行,实施期暂定三年。
信息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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