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现将《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共同管理。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申请地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隶属关系在江北新区直管区内的各类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及新区内驻地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二章 支持范围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校、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对中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奖励4000元。
对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缓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专利第4-9年所缴年费50%的补助。
第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年专利授权量达10-1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5件的,奖励5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16-2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0件的,奖励10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25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5件的,奖励20万元。
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奖励政策的,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获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江苏省专利项目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海外市场开展专利布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进行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奖励5万元。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或欧盟国家授权的,给予前三年所缴年费50%的补助。
每件专利最多补助其进入两个国家或地区,每家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20万元;获得江苏省商标品牌“金帆奖”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5000元。
第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获得地理标志认定的,每件地理标志奖励5万元。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200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一条 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单位间专利转让的,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的,给予受让方交易额10%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确认的,奖励25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认的,奖励15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机构认证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产业平台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实验区,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实施专利导航工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实验区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项目,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等服务,并围绕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对实施相关计划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示范培育中心,认定一批江北新区高价值专利示范培育中心,每家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设立300万元的奖励资金池,支持服务机构、平台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营经费。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新区企业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150件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服务机构入驻江北新区,在江北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对高校、产业平台、产业联盟、街道等开展系列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搭建高端知识产权活动平台等,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
(五)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第二十二条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入选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库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万元项目支持经费,用于推动项目产业化实施水平和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项目申报依据,其它按新区科技创新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每年度受理一次,逾年度不予受理。同类型的奖励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在江北新区网站公布后,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办理政策兑现。
第二十六条 申请对象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建立违约企业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申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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