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关于印发《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新区管发〔2018〕64号
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现将《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3月8日
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意见》(宁委发〔2015〕19号),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设立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促进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促进资金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共同管理。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由新区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财税关系、经营地址在江北新区内的各类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及新区内驻地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二章 支持范围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2000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1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授权,每件奖励800元。
鼓励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年专利申请量达30-49件,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达4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专利申请量达50-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4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含100件),且发明专利申请量达4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度上述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鼓励新区内高校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50件的(含50件),一次性奖励15万元;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的(含100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的(含200件),一次性奖励60万元;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的(含300件),一次性奖励90万元;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400件的(含400件),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500件的(含500件),一次性奖励150万元,以此类推。
第六条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的支持力度。对进入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及孵化器的在孵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额外奖励3000元。
第七条 鼓励高价值专利交易。对非关联企业间进行专利转让,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的,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利用知识产权拓展海外市场。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进行国际专利申请并在国外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授权专利5万元资金奖励。单个专利多个国家授权的,不重复计算,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对获得省、市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资金的企业,给予50%的配套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提升专利质量。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优秀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新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工作。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机构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认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确认的,一次性奖励25万元。
第十二条 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产业平台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实验区,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实施专利导航工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实验区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项目。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等服务,并围绕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对实施相关计划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示范培育中心,认定一批江北新区高价值专利示范培育中心,通过验收的,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服务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年代理新区企业专利案件终结或判决已生效并胜诉的,按照案件终审诉讼标的额10%给予支持,每件专利案件不超过10万元,每家服务机构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立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七条 鼓励新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对当年服务企业情况良好且代理新区企业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200件、500件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服务机构入驻江北新区,在江北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对在江北新区开展系列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搭建高端知识产权活动平台等的,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项目奖励依据,其它的按新区科技创新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促进资金每年度受理一次,逾年度不予受理。同类型的奖励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在江北新区网站公布后,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办理政策兑现。
第二十二条 申请对象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合法性负责。建立违约企业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凡纳入直管区范围的单位,以此办法为准,以往政策不再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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