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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自愿登记
2016-2-22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0937          作者:未知
  • 作品自愿登记是指著作权登记机构根据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音像制作者自愿提出的申请,对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进行登记并出具作品登记证的程序。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产生。因此,与专利权、商标权等通过审查或者注册产生的知识产权不同,著作权的产生并不需要任何法定程序予以确认。这就容易造成在对著作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权利的归属。为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发布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对作品登记问题进行了规定。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1、作品登记的原则和效力: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2、登记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3、登记申请人: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4、不予登记的情况: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品,作品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5、申请作品登记应提供的文件: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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