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四批1178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App时代,如何做才能使得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来的App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很多创新型企业特别关心也特别头疼的问题。今天我们将从专利、商标、版权的三个方面分析App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第一批入库企业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最新的专利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122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国家高新技术实力,扶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很多地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也制定了非常好的奖励政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知识产权部分的重要内容,属于分值最高的Ⅰ类知识产权。
2019年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部分省市地区)
江苏省2019年第五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英国国会通过了关于专利费用调整的立法。英国专利费用将上涨超过一定权利要求项的,应缴纳新费用。据悉该立法将在2018年4月份开始实施。
20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7大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江苏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不低于30万!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全文发布!
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南京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345计划,创新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计划申报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企信[2019]161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认定江苏东大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9家企业为2019年首批江苏省三星级上云企业(南京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以及购买龙头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服务发生的支出。
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南京市关于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的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区,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在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加大对国内发明专利、国(境)外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奖励,推进专利管理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使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纳入鼓楼区专利统计范围的各高校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及授权的专利,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安排预算,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适度增加。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专利奖励;
2、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包含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三个专项);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简称“贯标”)、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以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培育;
4、专利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
5、知识产权维权、信息开发利用、“正版正货”示范创建、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6、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突出个人奖励;
7、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8、优秀专利奖、专利技术形成标准、专利权质押贷款和专利保险奖励;
9、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专利行政执法、软课题研究、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联盟、沙龙等活动;
10、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鼓励自主创新,实现专利质量与数量双提升,对上一年度纳入鼓楼区统计范围的单位、个人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对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申请奖励1000元,授权奖励2000元),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对自申请日起为8年的有效发明专利根据费减情况一次性给予每件1500元或4000元奖励。
对国(境)外专利,申请阶段每件奖励10000元,授权后奖励10000元,同一发明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支持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
对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20件、50件的再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奖励,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件,奖励递增20万元。
对中小学生上一年度申请的专利给予申请费、代理费和授权后当年年费全额资助。
以上对于单位的奖励原则上70%奖励给单位,30%奖励给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第六条 围绕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创造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高端发展的高价值专利,每个项目资助60万元,分年度拨付,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实施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鼓励辖区内知识产权就地转化,促进企业专利运用和风险防范,每个项目资助5-10万元。
第八条 每年扶持一批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开发与利用项目,支持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对企业和行业当年建立专利数据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自主创新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为核心转化成各类标准,对当年发布国际标准的奖励50万元,发布国家标准的奖励20万元,发布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发布地方标准的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贯标创建活动,贯标合格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的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密集型企业)和鼓楼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奖励8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中国专利金奖奖励2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5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3万元。
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奖励8万元,优秀奖奖励3万元。
南京市优秀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南京市优秀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万元,南京市优秀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0元。
第十三条 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采取专利权质押的企业,给予评估费全额或融资额的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获得市级保费补贴100%的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对获得市级维权补助的给予50%配套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构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奖励10万元,对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立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每年评选一次全区知识产权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突出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突出个人给予2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年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数量、质量和增长率等综合评价,最高给予20万元/年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首次被评为江苏省星级代理机构和南京市先进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入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照《鼓楼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资金扶持办法》(鼓政规[201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入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设立特别贡献奖,经申请、评审、公示等环节,给予5万元奖励。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日期以具体通知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涉及同类型奖励的,就高不重复。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奖励依据,其它的按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经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资助项目进行审定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 申请区级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拨付的费用;对于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7年6月1日印发的《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鼓政规〔2017〕2号)同时废止。
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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