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四批1178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App时代,如何做才能使得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来的App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很多创新型企业特别关心也特别头疼的问题。今天我们将从专利、商标、版权的三个方面分析App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第一批入库企业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最新的专利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122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国家高新技术实力,扶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很多地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也制定了非常好的奖励政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知识产权部分的重要内容,属于分值最高的Ⅰ类知识产权。
2019年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部分省市地区)
英国国会通过了关于专利费用调整的立法。英国专利费用将上涨超过一定权利要求项的,应缴纳新费用。据悉该立法将在2018年4月份开始实施。
江苏省2019年第五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20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7大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江苏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不低于30万!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全文发布!
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南京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345计划,创新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计划申报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企信[2019]161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认定江苏东大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9家企业为2019年首批江苏省三星级上云企业(南京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以及购买龙头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服务发生的支出。
关于印发《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秦政规〔2017〕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在全面落实省、市科技创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政策合力,促进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综合高企资质、创新水平、销售规模、税收贡献、成长速度等要求,年度评选10家成长型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二、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企业研发机构并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根据认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提高科技孵化水平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分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连续三年经市科技部门考核良好以上的,结合孵化器种子基金使用、发明专利数、培育高企数、新增在孵企业数、新增毕业企业数以及毕业企业留区比例等进行区级二次考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毕业后留区发展,且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加强众创空间建设,扶持政策按照《秦淮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秦委发〔2016〕35号)执行。
四、打造科技特色楼宇
对楼宇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企业属地纳税率60%以上、科技企业税收占比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家以上、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特色楼宇,首次达标的,在区楼宇经济奖励政策基础上追加直接管理单位50%奖励。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投入情况和运行效果,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年度运行补助,累计支持最多3年。对国外著名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科研院所在区内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可按不超过科研院所非技术投资额10%择优扶持,最高50万元。对列入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分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区产业引导基金可参股科研院所在区内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六、加快军民技术融合
鼓励科技型企业“民参军”,参与军方资质认证,其中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认证,每通过一个给予5万元奖励。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科技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达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以高校院所、军工企业为主体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服务我区产业发展贡献明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国家、省、市分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七、培育创新型企业家
入选市创新型企业家的企业,三年内给予3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或提供500平方米的两年免租办公场地。入选3年内的创新型企业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增幅达50%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达100%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家入选企业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作为核心团队成员的,每引进一位给予2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
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补助800元。对专利申请总量达30件以上的大户,其中发明专利占30%以上,根据申请量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不足30%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50%补助。对专利申请总量800件以上的大户,其中发明专利占50%以上,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300元。支持高价值专利和创新成果本地转化,对区科技创新贡献较大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承担知识产权贯标和正版正货承诺等专项工作,获市以上立项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区域创新,根据专利年代理量和服务质量,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具体扶持办法按照《秦淮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秦科发〔2017〕3号)执行。
九、强化科技金融扶持
鼓励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对区内初创企业的早期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技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并首发上市的,可分阶段给予总计400万元补贴;科技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首发上市、市外已上市公司或在地企业完成借壳上市后,上市公司总部由外市迁入秦淮区的,可给予一次性补贴40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经认定可分阶段给予不超过240万元补贴;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具体扶持办法按照《秦淮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措施》(秦政发〔2017〕4号)执行。
十、支持创新产品应用
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卫生医疗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单位,优先购买、优先使用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对高新技术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并在区内销售达3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创新产品应用风险补偿机制,区内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实现首次销售,且购买方为区内企业的,按实际交易额10%给予购买方补助,最高20万元。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 月11日起施行,由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则
一、设立规模2000万元的秦淮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根据本政策统一调剂使用。
二、本政策中“加快军民技术融合”部分由区发改(经信)局解释并执行,“强化科技金融扶持”部分由区金融办解释并执行,其他部分由区科技局解释并执行。
三、本政策扶持企业应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在区内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获扶持企业需做出书面承诺,如外迁则全额退回财政资金。违法虚假申报扶持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的实施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兑现。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联席会,对扶持企业和机构科学评审、严格认定、集体研究,确保政策规范落实到位。
五、本政策优先适用于东部高新技术集聚区、金陵智造创新带企业和机构,对我区科技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突出贡献的项目“一事一议”。实施过程中如与我区同类政策相重复,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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