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四批1178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App时代,如何做才能使得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来的App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很多创新型企业特别关心也特别头疼的问题。今天我们将从专利、商标、版权的三个方面分析App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第一批入库企业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最新的专利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122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国家高新技术实力,扶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很多地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也制定了非常好的奖励政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知识产权部分的重要内容,属于分值最高的Ⅰ类知识产权。
2019年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部分省市地区)
江苏省2019年第五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英国国会通过了关于专利费用调整的立法。英国专利费用将上涨超过一定权利要求项的,应缴纳新费用。据悉该立法将在2018年4月份开始实施。
20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7大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江苏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不低于30万!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全文发布!
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南京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345计划,创新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计划申报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企信[2019]161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认定江苏东大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9家企业为2019年首批江苏省三星级上云企业(南京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以及购买龙头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服务发生的支出。
各部局、监察室,各直属单位,各街道:
现将《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共同管理。新区科技创新局提出年度经费预算,由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知识产权申请地在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隶属关系在江北新区直管区内的各类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及新区内驻地高校院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第二章 支持范围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四条 鼓励企业、高校、个人开展知识产权创造活动。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3000元;获得实用新型授权的,每件奖励1000元。对中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额外奖励4000元。
对不符合专利收费减缓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专利第4-9年所缴年费50%的补助。
第五条 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工作,年专利授权量达10-1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5件的,奖励5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16-25件,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0件的,奖励10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25件以上,且发明专利不低于15件的,奖励20万元。
符合第四条和第五条奖励政策的,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获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获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江苏省专利项目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海外市场开展专利布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进行国际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授权专利奖励5万元。获得美国、日本、韩国或欧盟国家授权的,给予前三年所缴年费50%的补助。
每件专利最多补助其进入两个国家或地区,每家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
第八条 企事业单位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万元。获得国家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20万元;获得江苏省商标品牌“金帆奖”认定的,每件商标奖励5000元。
第九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获得地理标志认定的,每件地理标志奖励5万元。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给予每件200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2万元。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十一条 对非关联且非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企事业单位间专利转让的,单个专利实付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的,给予受让方交易额10%的奖励,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企业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确认的,奖励25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确认的,奖励15万元;通过企业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机构认证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产业平台建设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实验区,成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实施专利导航工程。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点实验区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实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提升项目,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培训等服务,并围绕核心技术进行专利布局。对实施相关计划项目并通过项目验收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联合组建高价值专利示范培育中心,认定一批江北新区高价值专利示范培育中心,每家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设立300万元的奖励资金池,支持服务机构、平台帮助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涉诉知识产权案件胜诉且判决已生效的,按照案件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及其它为开展维权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30%给予支持,前述费用已由案件败诉方承担部分除外,每件案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九条 每年安排350万元用于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运营经费。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年代理新区企业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150件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知识产权知名服务机构入驻江北新区,在江北新区开展知识产权活动、设立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对高校、产业平台、产业联盟、街道等开展系列知识产权高端培训、搭建高端知识产权活动平台等,给予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
(五)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第二十二条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对入选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优秀人才库的,给予所在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20万元项目支持经费,用于推动项目产业化实施水平和知识产权服务质量的提升。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扶持政策,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项目申报依据,其它按新区科技创新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每年度受理一次,逾年度不予受理。同类型的奖励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区科技创新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在江北新区网站公布后,由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办理政策兑现。
第二十六条 申请对象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建立违约企业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申报新区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江北新区知识产权促进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宁新区管发﹝2018﹞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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