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
申报2017年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29号)和《江苏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苏财教〔2016〕171号)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17年度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利资助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在江苏省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拥有江苏省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二、范围和标准
根据财政资金情况,对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专利择优资助。
(一)国内专利
1.所涉及技术为产业前沿技术且技术创新难度高、同族专利数量多、保护范围合理稳定、技术适用范围广、不可替代性强、市场发展前景好,能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为企业赢得市场竞争优势、带来丰厚利润,对产业转型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授权高质量发明专利。同时,确定A、B、C三类资助标准,A类每件资助5000元,B类每件资助4000元,C类每件资助3000元,同等条件下小微企业优先。
2. 从授权的高质量发明专利A类中筛选百件优质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3. 苏南苏中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支柱产业授权的部分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4. 苏北地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二)国(境)外专利
1. 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向国(境)外提出的申请,在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后公布或授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按每件专利(申请)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资助,单次资助金额每个国家(地区)最高不超过6万元。
(1)在外国国家(地区)公布的专利申请,国家公布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申报专利资助资金时专利申请处于正常审查程序,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授权条件,且从未获得过专利资助资金。
(2)已获得授权的外国国家(地区)专利,授权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申报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时专利权处于维持状态,无权利纠纷等问题,且从未获得或授权前获得过1次专利资助资金的。
(3)通过转让获得的我省国(境)外专利申请得到授权后,资助从获得专利申请权至授权阶段在国外(地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包含转让费。
2. 未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或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申请的江苏省企业的国际专利,在申请过程中不存在专利申请权转移,并在发达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授权公布日在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按国(境)外专利在该国(地区)获得授权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定额资助。
3. 已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经专家评审,选择部分优秀专利给予奖励。其中优先选择在发达国家获得授权、不存在专利权转让,且在海外产业化或开展商业活动的我省企业专利。
三、资助程序和材料
(一)国内专利
1.筛选。委托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对全省2016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筛选,初步拟定资助范围,并导入“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网址:http://58.213.145.76:88/PAsd/login.aspx)。
2. 核实。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登陆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对初步拟定资助的专利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补充完善资助对象的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联系电话等资料。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汇总本地区数据,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内)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并会同级财政盖章后报送省知识产权局(纸件与电子件)。
3. 审核及确定。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资助对象,下达资助经费。
(二)国(境)外专利
1.申请。单位(个人)向所属县(市、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外)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外)专项资金申请费用明细表》(附件4)、《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5)。
(2)申请资助对象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个人手书签名。多个申请(权利)人共同向国(境)外申请专利的,需共同商定一个符合申请资助资格的主体进行申报。其他共同申请(权利)人须出具签章(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并提供共同申请(权利)人的江苏省常住证明(企业注册地址证明)。
(3)国际阶段需提交代理机构出具的包括代收官费、代理服务费等票据的复印件。外国国家阶段需提交国外代理机构和国内代理机构的对账单(对账单中需列出官费明细、国外事务所的代理服务费和其他费用项目),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内代理费票据复印件、向国外汇款的银行回执单据复印件,并标明汇率、专利号或发明名称等信息。上述两个阶段均需提供规定时间内的法律状态检索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个人费用票据复印件需由申请资助人本人手书签名。
(4)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单位、江苏省专利信息服务中心或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法律状态、授权前景检索报告及相关技术支撑材料。
法律状态检索报告: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检索日期须在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4月10日期间内。
授权前景检索报告: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处于外国国家公开阶段的,需提交国际检索单位中文(或英文)书面意见(PCT/ISA/237表)或有资质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新颖性、创造性检索报告。
其他技术支撑材料: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授权通知书、授权公开文本首页或授权证书等证明文件。技术支撑材料可提交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或申请资助人手书签名。
(5)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存在转让、更名等情况的,需提交转让合同或协议、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申请资助人手书签名)。申请奖励的授权专利,需提交此项专利海外产业化或利用该专利进行商业活动的相关证明。
申报资助的材料按照上述排序,装订成册。
2.汇总。县(市、区)知识产权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汇总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报设区市知识产权局。
3. 初审。设区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市(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当地财政局汇总审核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填写《江苏省省级专利资助(国(境)外)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报省知识产权局(纸件与电子件)。
4. 审核及确定。省知识产权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确定并下达经费。
五、相关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个人及相关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详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明,将追回资助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江苏省专利资助管理系统开放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4月15日。
(三)国(境)外专利(申请)资助申请纸件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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