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科【2015】165
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京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9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7月29日印
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意见》(宁委发[2015]19号)、《南京市高水平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宁政发〔2012〕247号)和《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和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意见》(宁政发〔2014〕138号),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全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设立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2〕277号),为保证专项资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使用,专项用于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市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并有重点地发布申报指南。
第三条 市科委(知识产权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是:
(一)向市财政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包括: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检查;
(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授权发明专利及专利创造大户资助;
(二)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包含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三个专项);
(三)知识产权交易、信息开发利用、 “正版正货”示范创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四)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五)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六)优秀专利奖、专利保险和专利运营补助;
(七)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 授权发明专利
(一)资助对象:授权发明专利地址属南京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资助内容: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规定标准,按价值高低分四个等级,未被列入省级资助项目的授权发明专利,市知识产权局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详见附件)。
第八条 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参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13〕3号)的要求管理和实施。
第九条 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按照《南京市专利技术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宁知[2008]1号)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条 南京市优秀专利奖的评选按照《南京市优秀专利奖评选办法》(宁知[2007]3号)的要求组织申报、评选。
第十一条 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按照《南京市知识产权工作示范企业培育指导意见》(宁知[2007]8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专利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专利运营项目及专利创造大户、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补助;知识产权保护示范街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平台建设项目补助,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和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意见》(宁政发〔2014〕138号)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项目按照《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指导意见》(宁知【2012】29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正版正货”示范创建专项资金按照《南京市“正版正货”承诺推进计划示范街区创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宁知【2013】20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以上第9至14条所涉及的各类补助及奖励时间与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时间同步。
第十五条 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对资助对象受资助情况进行调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和申报个人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三年内不受理其项目申请,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20日起施行,原《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规﹝20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
2015年9月8日
附件:
南京市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和资助程序
一、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标准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规定标准,按价值高低分四个等级,具体确定条件如下:
(一) 筛选高价值专利的条件
通过权利要求数、专利申请区域数、技术适用范围和专利代理情况四个主要指标来分析授权发明专利文件,筛选高价值专利。
1.权利要求数是指国内授权专利文本中权利要求的个数;
2.专利申请地区数是指同一专利在中国以外提交申请的国家或地区数量;
3.技术适用范围是指专利涉及的IPC分类的数量;
4.专利代理情况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或经确认具有专利文件撰写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提交的专利文件。
(二)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等级标准
A级:指达到权利要求数、专利代理情况、技术适用范围、专利申请地区数4个指标。
B级:指达到权利要求数、专利代理情况、技术适用范围3个指标。
C级:指达到权利要求数、专利代理情况2个指标。
D级:指达到权利要求数1个指标。
以上四个等级高价值专利由省知识产权局筛选,并确定最终资助项目及金额。资助金额每件奖励4000元至8000元。未被列入省级资助项目的授权发明专利,市知识产权局给予每件不高于2000元定额资助。
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程序:
申请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即可到所在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 备案材料
申请人须向所在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供下列材料:
1. 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原件提交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留存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备查。
2.申请人地址、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需即时到原办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如因未即时办理而造成无法联系专利权人的,视为专利权人自动放弃政府资助。
(二)组织筛选
各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完善授权发明专利相关资料信息,市科委(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局对资助项目进行核实,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筛选,由省知识产权局确定四个等级高价值授权发明专利的最终资助项目。
(三)资助时间
授权发明专利资助针对时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资助资金
由市财政局于当年年底下拨。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经费通过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发放。
三、 其它事项
专利申请人符合专利申请费减缓条件的向市科委(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费减缓请求书》(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经市科委(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可申请办理专利申请减缓证明。办理地点: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A4区市科委窗口(江东中路265号)。相关具体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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