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区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鼓政规〔20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意见》(宁委发[2015]19号),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全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设立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纳入鼓楼区专利统计范围的各高校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及授权的专利,推进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知识产权优势转化为产业竞争力优势,促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区工作,提高全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能力。
第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500万元,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适度增加。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专利奖励;
2、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计划(包含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三个专项);
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以及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
4、专利数据库和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建设;
5、知识产权维权、信息开发利用、“正版正货”示范创建、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和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6、知识产权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励;
7、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培育;
8、优秀专利奖、专利技术形成标准、专利权质押贷款和专利保险补助;
9、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专利行政执法、软课题研究、街道及紫金科创特区工作经费、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沙龙等活动;
10、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条件和标准
(一)激励知识产权创造
第五条 对于在专利创造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对上一年度申请专利10件以上的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和5件以上的个人实施奖励。申请专利5件(含5件)以上的个人奖励3000元;申请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的单位奖励1万元,每增加10件追加奖励1万元。年专利申请增量超过10件的再奖励1万元,超过30件的再奖励2万元,超过50件的再奖励3万元。申请的所有专利中发明专利占40%以上的再给予追加奖励。
对上一年度申请专利50件以上的高等院校实施奖励。申请专利50件(含50件)以上的,奖励3万元;申请专利100件(含10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件,追加奖励2.5万元。年度增幅超过全区总体增幅的给予追加奖励。发明专利占60%以上的再给予追加奖励。
以上奖励70%作为补助给予专利申报人,30%作为奖励给予单位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2、对中小学生上一年度申请的专利给予申请费、代理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全额资助。
3、对上一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4、对经政府认定的各级人才计划入选者所创办的驻区企业,在培养期内,申请的专利,发明专利按500元/件,实用新型按300元/件,外观设计按200元/件,给予资助;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按第3款资助,实用新型按500元/件,外观设计按300元/件,给予资助。重点科技人才企业给予重点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对上一年度获得江苏省级资助的国(境)外专利,每件专利给予1 万元奖励。
(二)推进知识产权运用
第六条 围绕区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实施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创造一批具有战略性、前瞻性、能够引领产业高端发展的高价值专利,每个项目资助60万元,分年度拨付,以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七条 实施专利产业化、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项目,鼓励辖区内知识产权就地转化,促进企业专利运用和风险防范,每个项目资助5-10万元。
第八条 每年扶持一批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开发与利用项目,支持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建立符合自身需要的产业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专题数据库,对企业和行业当年建立专利数据库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以自主创新并获得授权的专利技术为核心转化成各类标准,对当年发布国际标准的奖励50万元,发布国家标准的奖励20万元,发布行业标准的奖励10万元,发布地方标准的奖励5万元。
第十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绩效评价合格给予3万元奖励,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对当年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培育合格并经认定的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密集型企业)和鼓楼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奖励8万元。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中国专利金奖奖励20万元,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奖励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5万元,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奖励3万元。
2、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奖励8万元,优秀奖奖励3万元。
3、南京市优秀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南京市优秀实用新型专利奖励1万元,南京市优秀外观设计专利奖励5000 元。
(三)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三条 对区内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的企业和个人,给予100%的配套奖励,对获得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举报人给予100%的配套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构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给予5-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奖励10万元,对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立项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
(四)优化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每年评选一次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先进集体给予1万元奖励,先进个人给予2000元奖励。
第十八条 每年根据各街道和紫金科创特区完成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
(五)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第十九条 对区内专利代理机构首次被评为江苏省星级代理机构和南京市先进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入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按照《鼓楼区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试验区资金扶持办法》(鼓政规[2016]2号)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入驻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的服务机构设立特别贡献奖,经评审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采取专利权质押,并产生评估费的,给予评估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获得市级保费补贴的30%的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报专利奖励资金须满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占专利申请总量的50%以上。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运用部分的专项资金申报,不同类别的奖励项目按就高不重复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有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的,以上级批文或通知为奖励、资助依据,其它的按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的具体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申报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的奖励、补助项目进行审定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拨付经费。
第二十八条 申请区级专项资金的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弄虚作假的将追回已拨付的费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5月29日发布实行的《鼓楼区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鼓政规[2014]2号)同时废止。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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