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四批1178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App时代,如何做才能使得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来的App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很多创新型企业特别关心也特别头疼的问题。今天我们将从专利、商标、版权的三个方面分析App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第一批入库企业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最新的专利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122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国家高新技术实力,扶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很多地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也制定了非常好的奖励政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知识产权部分的重要内容,属于分值最高的Ⅰ类知识产权。
2019年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部分省市地区)
江苏省2019年第五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英国国会通过了关于专利费用调整的立法。英国专利费用将上涨超过一定权利要求项的,应缴纳新费用。据悉该立法将在2018年4月份开始实施。
20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7大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江苏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不低于30万!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全文发布!
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南京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345计划,创新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计划申报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企信[2019]161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认定江苏东大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9家企业为2019年首批江苏省三星级上云企业(南京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以及购买龙头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服务发生的支出。
栖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宁发委〔2015〕19号),提升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助力创新创业,设立栖霞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在栖霞区内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户,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原则上每年安排300万元额度,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
(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专利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的配套资助;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
(四)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专利运营、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技术联盟等平台建设;
(五)专利行政执法和“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创建;
(六)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的补助;
(七)知识产权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
(八)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专利奖励与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对纳入区内统计的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定额资助。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元。
第七条 对纳入区内统计的单位和个人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以定额资助。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和个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第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级国(境)外专利资助,对于当年申请国(境)外专利超过2件(含2件)且获得上级资助的,再给予1万元资助。
第九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评为先进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对培育合格经认定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获奖单位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的,给予获奖单位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专利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进行立项资助。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委托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运营,对通过购买专利并实施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办法参照《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政字〔2012〕262号)。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创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等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构建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技术联盟,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对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方式取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专利权评估费定额补贴,补贴费根据获得贷款金额,给予5000~15000元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获得市级保费补贴的30%的补贴。
第十六条 积极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每年度对入驻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年专利代理量、专利运营、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服务绩效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办理
第十九条 凡符合奖励和资助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申请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资助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经所在街道、园区受理、初审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兑现。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汇总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信用承诺书;
(四)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信用承诺书;
(四)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国(境)外专利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境)外专利资助汇总表;
(二)省市资金下达通知或批文;
(三)信用承诺书;
(四)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其它项目的奖励、资助根据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以及相关凭证予以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奖励和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依法追缴已给予的奖励和资助费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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