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南京市溧水区科学技术局
溧财教〔2014〕217号
溧科〔2014〕27号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溧水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好专利奖励资金的作用,提高专利创造质量,提升专利运用的水平,结合专利专项资金实际使用情况,重新修订了原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经区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溧水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溧水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溧水区财政局
南京市溧水区科学技术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溧水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人才引领、科技创业,制度先试、园区先行”五项重点计划的通知,深入实施溧水区知识产权(专利)开发计划,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发明创造,提升全区专利数量和质量,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设立溧水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保证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初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如有结余,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对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奖励和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培育,适当用于开展专利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和其它促进专利工作的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专利申请地址属溧水区辖区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1、专利申请:企业每申请1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1000元、500元、200元。个人每申请1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奖励500元、200元、100元。
2、专利授权:发明专利授权每件奖励2000元,其它专利授权每件奖励500元。
3、大户奖励:对企业年申请专利超50件(其中发明专利20件)、规模以上企业或销售收入增长超30%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年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达10件(含)或发明专利授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件数达到20件(含)奖励3万元,发明专利授权数每增加5件再奖励2万元。(大户奖与省、市不重复)。
高校、科研院所在本区年申请发明专利超50件的除享受市奖励外,另给予3万元的奖励,在本区年授权发明专利件数达到20件,奖励3万元,授权数每增加10件再奖励2万元。
4、当年获得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秀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创建验收的企业,一次奖励2万元;建立企业特色专利数据库,一次奖励2万元。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及拨付:
1、申请人完成专利申请后,到区知识产权局办理登记手续。
2、申请人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奖励资金申请表》;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3)专利授权奖励需提交专利授权证书;
(4)单位申请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开户资料;个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帐号。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审核并交复印件一份。
(5)、对获得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称号的,按上级规定给予配套奖励,以批准文件为准。
3、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年受理专利奖励申请,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经区财政局核准后,于每年年底前拨付兑现奖励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受资助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指定用途的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由溧水区财政局、溧水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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