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为深入落实《关于聚集创新名城建设 促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方案》(六委发〔2018〕2号),鼓励发明创造,提升全区专利数量和质量,强化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推动发明成果的有效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利资助对象
申请或授权地址属六合区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第二条 专利资助范围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
(二)PCT专利申请的资助
(三)企业专利大户的奖励
(四)专利授权的奖励
(五)有效专利维持年费的资助
第三条 专利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对纳入本区统计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对交纳实审费且未改变第一申请人地址的再资助2000元。
(二)PCT专利申请的资助。对纳入本区统计的企业PCT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万元,每年度每家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专利大户的奖励。对企业、高校等在一个年度内专利申请量在100件、50件和30件以上的大户,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四)对授权专利的奖励。对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最高给予每件5000元奖励,其中高质量授权发明专利最高给予1万奖励。对授权的PCT专利每件最高给予3万元奖励。
(五)有效专利维持年费的资助。对纳入本区统计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年资助1000元;对纳入本区统计的首次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一次性分别资助800元和400元。
以上扶持政策与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四条 专利资助的申请与受理
(一)当年受理上一年度的专利资助和奖励,凡符合资助及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二)专利资助单位申请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开户资料;个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各类专利资助申请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提供六合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首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2.PCT专利申请的资助。六合区PCT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相关缴费收据。
3.专利大户的奖励。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请求书首页、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4.专利授权的奖励。按市知识产权局统一要求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5.有效专利维持年费的资助。六合区有效专利维持年费资助审批表、提供专利授权证书、当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维持年费收据。
(三)上述材料提供原件验证同时提供复印件一份。
第五条 六合区科技局负责受理专利资助和奖励申请,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已资助的经费全数追回,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商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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