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关于印发《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秦政规〔2017〕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1日
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在全面落实省、市科技创新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政策合力,促进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综合高企资质、创新水平、销售规模、税收贡献、成长速度等要求,年度评选10家成长型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二、加强研发机构建设
对新建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企业研发机构并获得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根据认定级别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三、提高科技孵化水平
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器,分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连续三年经市科技部门考核良好以上的,结合孵化器种子基金使用、发明专利数、培育高企数、新增在孵企业数、新增毕业企业数以及毕业企业留区比例等进行区级二次考核,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毕业后留区发展,且年度纳税总额首次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加强众创空间建设,扶持政策按照《秦淮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秦委发〔2016〕35号)执行。
四、打造科技特色楼宇
对楼宇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企业属地纳税率60%以上、科技企业税收占比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2家以上、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创新特色楼宇,首次达标的,在区楼宇经济奖励政策基础上追加直接管理单位50%奖励。
五、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实体化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投入情况和运行效果,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年度运行补助,累计支持最多3年。对国外著名科研院所在我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科研院所在区内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可按不超过科研院所非技术投资额10%择优扶持,最高50万元。对列入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分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区产业引导基金可参股科研院所在区内成立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六、加快军民技术融合
鼓励科技型企业“民参军”,参与军方资质认证,其中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武器装备生产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认证,每通过一个给予5万元奖励。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民营科技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达10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对以高校院所、军工企业为主体的军民融合创新平台,服务我区产业发展贡献明显并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按国家、省、市分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七、培育创新型企业家
入选市创新型企业家的企业,三年内给予30万元的办公用房补助,或提供500平方米的两年免租办公场地。入选3年内的创新型企业家,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增幅达50%以上的,给予5万元补助,达100%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家入选企业引进博士或正高职称人才作为核心团队成员的,每引进一位给予2万元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八、推进知识产权强区
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补助800元。对专利申请总量达30件以上的大户,其中发明专利占30%以上,根据申请量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不足30%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50%补助。对专利申请总量800件以上的大户,其中发明专利占50%以上,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300元。支持高价值专利和创新成果本地转化,对区科技创新贡献较大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承担知识产权贯标和正版正货承诺等专项工作,获市以上立项的,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服务区域创新,根据专利年代理量和服务质量,给予最高2万元补助。具体扶持办法按照《秦淮区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秦科发〔2017〕3号)执行。
九、强化科技金融扶持
鼓励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机构参与对区内初创企业的早期投资,对被投资企业按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技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并首发上市的,可分阶段给予总计400万元补贴;科技企业在香港或其他海外股票市场上首发上市、市外已上市公司或在地企业完成借壳上市后,上市公司总部由外市迁入秦淮区的,可给予一次性补贴400万元;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经认定可分阶段给予不超过240万元补贴;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具体扶持办法按照《秦淮区促进金融业发展和支持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措施》(秦政发〔2017〕4号)执行。
十、支持创新产品应用
区行政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公司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卫生医疗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单位,优先购买、优先使用区内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对高新技术产品首次投放市场并在区内销售达3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建立创新产品应用风险补偿机制,区内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实现首次销售,且购买方为区内企业的,按实际交易额10%给予购买方补助,最高20万元。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10 月11日起施行,由秦淮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则
一、设立规模2000万元的秦淮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原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一并纳入,根据本政策统一调剂使用。
二、本政策中“加快军民技术融合”部分由区发改(经信)局解释并执行,“强化科技金融扶持”部分由区金融办解释并执行,其他部分由区科技局解释并执行。
三、本政策扶持企业应符合科技型企业标准,在区内注册、纳税并依法经营,获扶持企业需做出书面承诺,如外迁则全额退回财政资金。违法虚假申报扶持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的实施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兑现。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科技创新政策落实联席会,对扶持企业和机构科学评审、严格认定、集体研究,确保政策规范落实到位。
五、本政策优先适用于东部高新技术集聚区、金陵智造创新带企业和机构,对我区科技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突出贡献的项目“一事一议”。实施过程中如与我区同类政策相重复,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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