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关于印发建邺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建政规发[2015]6号
各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建邺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建邺区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激励全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提高知识产权开发和运用能力,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1〕28号)、《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宁委办发〔2015〕19号)和《南京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科规〔2015〕165号)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由区政府设立知识产权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区财政预算安排,区科技局按年度提出经费预算,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牵头进行会审,区财政局根据需要拨付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范围:
1、专利申请和授权;
2、专利创造大户;
3、优秀专利;
4、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
5、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和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
6、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
7、专利托管服务;
8、专利保险;
9、专利维权。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符合本意见资助及奖励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资助及奖励。
第四条 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建设,实现专利质量与数量双提升。加大专利申请扶持力度,激励辖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增强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的意识。在当年度内以辖区范围内地址申请或获得授权的国内外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向区科技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1、申请国内专利的资助标准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专利申请资助3000元,专利授权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专利申请资助900元,专利授权资助600元);外观专利每件资助800元(专利申请资助400元,专利授权资助400元);中小学师生申请的专利,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和第一年年费给予全额资助,每件专利资助最高1500元。
2、申请国外专利的资助标准为: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专利可给予一次性资助1 万元。
3、专利创造大户资助。年申请专利10件以上企事业单位,可享受专利创造大户资助,但政策不重复享受。年申请专利10-200件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资助0.5-8万元,其中发明专利占30%以上的再给予资助0.5-8万元;年申请专利200件以上的单位,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5万元。
第五条 强化知识产权项目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围绕重点产业,以项目为载体,积极组织申报、实施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推进专利信息开发和利用。
1、优秀专利奖励。经国家省市授予的企业或个人优秀专利,可按国家、省、市奖励经费的50%予以奖励,最高5万元。
2、从事专利技术产品研发和生产的企业,对获市级以上认定的重大知识产权专项计划项目,可按省、市级资助经费的30%予以配套资助,最高5万元。
第六条 推进区域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创建。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贯标”“正版正货”工作,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省级以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单位、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正版正货示范创建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万元。
第七条 推进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建设。加快辖区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推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对认定国家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50万元;对认定省、市级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基地,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10 万元,用于支持试验区、基地建设。
第八条 推进优势企业专利托管、专利保险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开展专利保险,参与专利维权托管,有效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
1、专利托管服务资助。专利委托运营机构管理的区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申请专利托管服务资助。经审核为优质专利的,每年按其实际支出经费给予全额资助。累计资助企业费用最高2万元。
2、专利保险资助。对技术创新性强、市场前景广阔、侵权风险较大的辖区内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可申请专利保险保费资助,每件专利资助3000元。累计资助企业费用最高2万元。
3、专利维权资助。在当年案件终结或判决已生效并胜诉的,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总额50%予以资助,每项专利案件资助最高10万元。
第九条 全年受理专利资助申请,当年1月1日至10月31日内符合本意见资助条件的项目当年资助,当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项目列入下一年资助计划。
第十条 本意见实施细则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3月21日建邺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建邺区知识产权扶持奖励办法(试行)》(建政规发〔2012〕3号)同时废止。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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