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2019年8月1日更新最新政策:浦口区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修改《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浦科发[2010]3号、浦财发[2010]20号),制定《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版)。
第二条 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区应用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资金预算,由区科技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按照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和专利数量大、质量好的企业。
第四条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浦口区辖区内(不含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隶属本区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
第五条 资助标准:
受理的发明专利1000元/件,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700元/件,受理的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授权的发明专利2000元/件,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800元/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200元/件。国外专利申请补助3000元/件。年受理专利总量在20~4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年受理专利总量在50~9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5000元,年受理专利总量在100件~19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000元,年受理专利总量在200件~29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60000元,年受理专利总量在300件~399件的单位一次性奖励90000元,依次类推。
第六条 专利资助申请程序: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自愿申请、科技和财政部门审核、集中拨付。
第二章资助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专利资助资金受理当年度发生的专利,逾年度不予受理。
第三章资助申报办理
第八条申请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浦口区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知识产权科)统一受理。
第九条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可在浦口科技信息网下载)。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外专利补助需提供进入PCT阶段的受理通知书、国际检索报告、缴费证明等)。
(三)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出示相应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条 专利资助资金审批和资金拨付: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实行常年受理,次年3月集中审批,一般在4月份统一拨付。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到浦口区科技局或财政局领取专利资助资金,单位申请人应提前出具收到专利资助资金的合法收据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个人申请人应提供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专利资助,自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到浦口区科技局或财政局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十一条 经审批的专利资助,自通知之日起个月内未到浦口区科技局或财政局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浦口区财政局负责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浦口区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重复申请或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浦口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浦口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浦科发[2010]3号、浦财发[2010]20号)同时废止。
暂无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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