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料;工业用粘合剂。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燃料(包括马达用燃料)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
药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用和动物用膳食补充剂;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用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杀真菌剂,除莠剂。
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轨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矿石。
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
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
科学、航海、测量、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处理、开关、转换、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装置和仪器;录制、传送、重放声音或影像的装置;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光盘,DVD盘和其他数字存储媒介;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收银机,计算机器,数据处理装置,计算机;计算机软件;灭火设备。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整形用品;缝合用材料。
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
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
火器;军火及弹药;爆炸物;烟火。
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
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画笔;打字机和办公用品(家具除外);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
未加工和半加工的橡胶、古塔胶、树胶、石棉、云母及这些材料的代用品;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
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
非金属的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刚性管;柏油,沥青;可移动非金属建筑物;非金属碑。
家具,镜子,相框;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黄琥珀。
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筑用玻璃除外);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
缆和绳;网;帐篷,遮篷和防水遮布;帆;袋;衬垫和填充材料(纸或纸板、橡胶、塑料制除外);纺织用纤维原料。
纺织用纱和线。
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
服装,鞋,帽。
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
地毯,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
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
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蛋;奶和奶制品;食用油和油脂。
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0+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辛香料;冰。
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草木和花卉;动物饲料;麦芽。
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
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烟草;烟具;火柴。
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
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7类:修理安装 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8类:广播通讯 电信。
2018版尼斯分类第39类:运输旅行 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
2018版尼斯分类第40类:加工服务 材料处理。
2018版尼斯分类第41类:教育娱乐 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
2018版尼斯分类第42类:科技科学 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8版尼斯分类第43类:餐饮住宿 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
2018版尼斯分类第44类:医疗美容 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
2018版尼斯分类第45类:法律安全 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
栖霞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宁发委〔2015〕19号),提升知识产权对区域经济增长的贡献度,促进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助力创新创业,设立栖霞区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在栖霞区内注册登记纳税的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和个人。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设立专户,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原则上每年安排300万元额度,并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
(二)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专利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的配套资助;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
(四)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专利运营、信息开发利用、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技术联盟等平台建设;
(五)专利行政执法和“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创建;
(六)专利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的补助;
(七)知识产权培训和普法宣传、教育等活动;
(八)其他与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相关费用。
第三章 专利奖励与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对纳入区内统计的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定额资助。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500元。
第七条 对纳入区内统计的单位和个人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以定额资助。企业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500元,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和个人的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
第八条 鼓励区内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申报国家和省、市各级国(境)外专利资助,对于当年申请国(境)外专利超过2件(含2件)且获得上级资助的,再给予1万元资助。
第九条 引导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评为先进的企业再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条 开展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培育,对培育合格经认定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含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获奖单位2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江苏省专利项目金奖的,给予获奖单位2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高价值专利培育计划项目、专利产业化和重大专利技术二次开发项目进行立项资助。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委托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专利运营,对通过购买专利并实施转化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具体办法参照《栖霞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宁栖政字〔2012〕262号)。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正版正货”示范街区创建,支持知识产权服务集聚区等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构建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技术联盟,根据联盟的规模和运行实绩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对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方式取得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专利权评估费定额补贴,补贴费根据获得贷款金额,给予5000~15000元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专利保险,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获得市级保费补贴的30%的补贴。
第十六条 积极扶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每年度对入驻本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年专利代理量、专利运营、专利权质押贷款、专利保险等服务绩效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选,通报表彰同时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其它团体可以从专项资金中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及办理
第十九条 凡符合奖励和资助条件的单位及个人均可提出申请,申请应由第一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出。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奖励和资助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经所在街道、园区受理、初审后,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审核、兑现。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汇总表;
(二)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信用承诺书;
(四)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授权发明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汇总表;
(二)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信用承诺书;
(四)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申请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申请国(境)外专利资助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境)外专利资助汇总表;
(二)省市资金下达通知或批文;
(三)信用承诺书;
(四)单位申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其它项目的奖励、资助根据国家、省、市批文或具体通知以及相关凭证予以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申请奖励和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依法追缴已给予的奖励和资助费用,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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