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四批1178家企业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在App时代,如何做才能使得投入大量资金研发出来的App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很多创新型企业特别关心也特别头疼的问题。今天我们将从专利、商标、版权的三个方面分析App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19年度第一批入库企业名单
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各市、县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6月28日、7月31日和8月30日,申请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批次。企业向所在地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江苏省2019年第一批拟更名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公示
近日,国知局发布了最新的专利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十三五”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宁政办发〔2017〕27号)及《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宁政办发〔2018〕83号)文件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要求,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江苏省2018年第八批1229家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
我国目前正大力发展国家高新技术实力,扶持和鼓励企业的发展。很多地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也制定了非常好的奖励政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正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中知识产权部分的重要内容,属于分值最高的Ⅰ类知识产权。
2019年各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部分省市地区)
江苏省2019年第五批拟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公示
英国国会通过了关于专利费用调整的立法。英国专利费用将上涨超过一定权利要求项的,应缴纳新费用。据悉该立法将在2018年4月份开始实施。
2017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存在的7大问题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5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决定延续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投资更多参与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江苏省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不低于30万!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通知全文发布!
市科技局关于发布《2019年度南京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及组织项目申报的通知
345计划,创新团队,海外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计划申报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2019年度入库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工信厅《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省星级上云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工信企信[2019]161号),经企业自愿申报、各区初审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拟认定江苏东大集成电路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79家企业为2019年首批江苏省三星级上云企业(南京地区),具体名单见附件。
创新券主要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过程中购买检验检测、技术认证、资质认证、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以及购买龙头企业开放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服务发生的支出。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7日
南京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鼓励本市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强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为推动本市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而设计的一种激励措施。
第三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计划工作。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六条 创新券发放对象:在本市注册的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优先支持列入本市科技创业家等人才培养引进计划、入驻紫金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创业创新载体的企业。
第七条 创新券用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相关科技平台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相关科技创新支出。
科技平台包括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级以上公共技术平台、市开放实验室、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等。
购买科技服务、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企业在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中与非关联单位合作或自主开展的科技研发、试验研究、产品研制、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让、专利购买等;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八条 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行实名制及登记备案制,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不超过2年。
第三章 发放与兑现
第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创新券申请指南,明确具体审核标准,并确定年度发放额度。
第十条 创新券的申领由企业向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第十一条 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一次性兑现,申请兑现时,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出额应不低于创新券金额的4倍。
第十二条 企业持创新券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提出兑现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兑现。
第十三条 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包括:发票或收据;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创新成果证明材料;资金支出证明材料以及项目经费支出情况;其它证明材料等。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授权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创新券及已兑现资金。相关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使用创新券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7日施行。
第十八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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